林先生和莊小姐及另一位朋友,相約去東引老鼠砂石林,用「傳統攀登」*的方式攀岩,由林先生擔任「先鋒」*,莊小姐負責「確保」*。
林先生一邊攀爬,一邊設置岩楔*作為保護支點,沒想到才設好兩個岩楔就墜落,剛設好的兩個岩楔被拉爆噴飛,造成兩人雙雙墜落。
莊小姐的頭盔在墜落過程中脫落,造成頭部直接撞擊岩石,因此傷勢嚴重,有顏面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四肢擦挫傷、左臉眼眶骨底、左骨及顏面閉鎖性骨折、腦震盪、創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管、顱內出血等重大難治的傷害。
莊小姐後來對林先生提告過失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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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攀岩可以分成「傳統攀登」和「運動攀登」。
「運動攀登」比較常見,是牆上已經有設置好的永久保護點(又稱固定點、支點、保護支點),加上快扣就可以連結攀岩者身上的繩索,確保攀岩者的安全。
「傳統攀登」則是在沒有保護點的牆面上,由擔任「先鋒」的攀岩者,一邊攀爬一邊在路線上的岩隙、岩洞裡地方放置保護支點。攀登活動結束的時候,攀岩者可以把這些保護點帶走。
被先鋒攀岩者放在岩隙、岩洞裡,作為保護點的攀岩用具。
加上快扣就可以連結攀岩者身上的繩索,確保攀岩者的安全。
在岩牆上還沒有保護點的時候,需要由「先鋒」攀岩者一邊攀爬,一邊用岩楔設置保護點,並掛上快扣,再把繩子掛入快扣內作為確保,後續攀爬的人就可以使用「先鋒」設置好的確保點跟繩索。
在攀岩者上牆攀岩的時候,會穿著吊帶,連結確保器、繩索、快扣、確保點等裝備,由「確保者」在攀岩者墜落時拉住,保護攀登者的安全。
在戶外攀登的環境,確保者站的位置可能不是安全的地面,而是僅容兩人站立又有一定高度的平台,如果確保者沒站穩跌落平台時,攀岩者和確保者會同時發生危險,這時候會用岩楔設置保護點用來連結確保者,避免確保者跌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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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小姐認為
林先生則認為
攀岩、登山、潛水這類風險比較高的活動,需要同行的人相互信賴、幫助、照顧,排除過程中難以預測的風險。
檢察官調查後瞭解,林先生和莊小姐已經認識一段時間,結伴去東引攀岩,兩人都有豐富的攀岩經驗,瞭解攀岩有墜落的風險,雙方在現場會互相討論如何攀爬,彼此間不是領隊、嚮導與成員的關係,也不是營利之行為,所以兩人是法律上之「危險共同體」。
危險共同體的成員間,有互相照顧的義務,稱為「保證人地位」,如果在成員發生危險卻不施救,會有「遺棄罪」、「過失致死罪」等刑事責任。
但如果環境或天候的變化超乎預期,所有人一起遇到危險,也不能歸咎於其中一個人。
雖然攀爬時要用什麼尺寸的岩楔、支點要設在哪邊、怎麼爬等,都是擔任先鋒的林先生負責判斷,但檢察官認為岩壁脆弱程度不可預測,而且攀登現場只有只有林先生和莊小姐2人,莊小姐全程沒有對攀登路線、使用器具、岩楔種類提出異議。
所以無法憑先鋒者墜落或岩楔事後脫落,就直接推論擔任先鋒者有過失。
發生事故那天,並不是雙方第一次在同一個地點攀岩,可見莊小姐本身也有機會提出架設確保站的想法。
所以不能以莊小姐事後受傷,就把沒有架設確保站的責任歸咎於林先生。
一起攀岩的兩人間雖然是彼此的「保證人」,但這個攀岩活動的事前計畫、分工規劃、參與者能力已經很完善,無法認定有什麼該注意卻沒有注意的地方。
因為岩壁脆弱程度無法預測,造成本件事故,林先生在於事發後積極照顧莊小姐、幫忙送醫,林先生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