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曾寫過「墾丁Lidaodive麗島潛水店」的案件,潛水教練帶日籍學員上潛水課,學員死亡,教練及助教遭判刑8個月及6個月。民事賠償的判決結果近日出爐,法院判決潛店及教練應賠償2,000多萬,為什麼會有這麼高額的賠償金額?律師帶你瞭解。
林教練與有潛水長資格的日本籍太太一起在恆春經營「墾丁Lidaodive麗島潛水店」。108年8月間,鯨井夫婦、年僅10歲的女兒去墾丁找林教練上OW課程,潛水長太太擔任翻譯及助教。
課程最後一天,天氣和海況都不太好,陣風9級,浪高2至3米,水中能見度僅2至3米。
當天第一潛在軟珊瑚區,鯨井先生反覆下潛上浮18至20次,耳壓平衡非常不順利。
第二潛一樣由林教練帶著鯨井一家三口,以及另外兩位潛水員下水,7人從墾丁出水口下水。下潛約半小時後,鯨井太太因為殘壓偏低、氣源不足,與助教共生,鯨井先生則脫隊上浮,在6米處做平壓。
林教練判斷鯨井先生可能有逆阻塞的狀況,所以靠近並示意鯨井先生一起往下潛,與待在10米處的其他團員會合,不料林教練再次回頭時已不見鯨井先生身影。
後來鯨井先生被威鯨救難協會找到,經急救後仍然回天乏術。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林教練及潛水長。
教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
潛水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教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潛水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
一審認定沒有自首,二審認為符合自首要件。
一審根據法醫的意見,認為教練和助教在鯨井先生平壓遇到困難時的做法不正確;二審函詢PADI後,認為林教練判斷鯨井先生發生逆阻塞後,要求鯨井先生由6米下潛到10米是合理的。
鯨井太太主張自己沒有謀生能力,是靠鯨井先生扶養,所以要求教練一方要代替鯨井先生負擔對鯨井太太的扶養費用。
法院依照鯨井太太提出婚後婚後13、14年的報稅記錄,確認鯨井太太婚後確實為家庭主婦,而且名下幾乎沒有存款和其他資產。而且鯨井太太還要照顧自己年邁的母親和鯨井先生的父親(公公),恐怕不能外出上班,認為鯨井太太確實沒有謀生能力。
法院核算教練一方要代替鯨井先生負擔對鯨井太太的扶養費用為663萬2,403元。
消費者保護法51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認為:
被告潛店是提供水域遊憩服務為營業者,在本案過程中確實有疏失,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按照喪葬費的1倍,給付懲罰性賠償金33萬3,500元(與家屬主張的金額相同)。
死者家屬起訴的時候,主張被告應賠償每位家屬1,500萬元,總請求金額達8,000多萬但法院考量被告林教練現在監服刑中,而被告王助教現在雙眼失明,以及法院判決實務的衡平,沒有判這麼高的精神慰撫金。
本案的被告包含麗島潛水用品有限公司、潛水教練林先生,以及助教林小姐(日本籍潛水長),除了懲罰性賠償金只有麗島潛水用品有限公司要負擔外,其他的賠償都是全體被告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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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