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介之於文化菱形》新書分享會
游逸伶博士(作者) X 蔡志榮(國際策展人暨藝術家) 跨界對談
時間:6/21(六)14:00–16:00
地點: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樓(新北市板橋區貴興路139號)
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m/rid=294ff8a6819a54010fff
在當代藝術的實踐場域中,「策展人」的角色已經從幕後的協調者,躍升為展覽敘事的主導者與意義建構者。尤其在臺灣,策展人不再只是藝術的中介者,而成為藝術語言的再創作者,擁有決定什麼是「重要藝術」、誰能被展示的權力。
這種權力的升級,引發了許多關於專業認定、制度正當性與文化權力分配的討論:「誰能策展?誰有權詮釋藝術?誰是藝術史的書寫者?」這些問題不僅牽動展覽制度,更深刻影響整體藝術話語生產的公共性與公平性。
早在25年前,凌公山與其他學者合著的《文化行政》中就指出,臺灣博物館行政已面臨類似困境。25年後,我回望臺灣博物館的發展歷程,並親赴日本實地梳理相關博物館法條,與臺灣的法令做比較,發現臺灣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文本,更急需能與現場實務對話的制度設計。如今,《博物館法》立法已十年,制度卻仍未能跟上實際需求,這導致人才的流失,也讓文化專業工作者的勞動價值長期被忽視。
在我所著的《文化中介之於文化菱形》一書中特別指出,唯有從法律規範、制度設計到文化賦權的全面架構,才能真正促成文化專業制度與社會實踐現場的對話。這樣的制度改革,不只是保障知識生產者的社會地位,更是在重塑文化詮釋權的流通結構,打破長期被少數群體壟斷的局面。只有當制度真正回應實踐現場的多樣性,專業才會回歸為服務公共利益的工具,而非階級象徵,藝術也才能脫離特權敘事的束縛,重新回到社會,成為一個開放參與、眾聲共構的語言場域。在這樣的場域中,藝術的價值不再由少數策展語言決定,而是由藝術家、觀眾、研究者與社群共同建構與詮釋。
當我們檢視《博物館法》與策展語言的運作機制時,實際上是在問一個根本問題:「藝術的公共性究竟在哪裡?藝術是否仍然屬於所有人,還是早已淪為特權敘事與文化資本再生產的工具?」
如果您也關心這些議題,歡迎6月21日下午2點,到新北市圖書館總館,一起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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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展的權力場:中介者,還是意義製造者?
自1990年代後期以來,臺灣的策展實踐不再侷限於官方美術館,而是拓展到替代空間、雙年展、藝術村和公共藝術計畫。策展人成為藝術生態中的關鍵角色,他們透過策展論述,編排作品、建構敘事,甚至凌駕於藝術品本身,成為觀眾接觸展覽的第一層解讀。
策展語言不再只是補充說明,而成為掌控觀看與詮釋的權力工具。
部分知名策展人依靠人脈和話語資本,長期掌握資源和展覽平台,形成所謂的「策展明星化」現象。藝術家若想被看見,往往必須依附特定的網絡;而觀眾在踏入展場前,已被設定了特定的觀看角度和理解框架。
二、策展語言的霸權:是解釋還是扭曲?
隨著策展專業的興起,一種高度理論化、跨學科的策展語言逐漸形成霸權。這種語言密度高、概念複雜,讓很多觀眾感到疏離,看展變成一種被動且難以理解的經驗。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策展人為了配合自己的敘事,會改寫或壓縮藝術家的原始意圖,讓創作者被邊緣化。觀眾也因此失去了主動詮釋的空間。當藝術成為策展論述的素材,而不是讓人感受和思考的起點時,它的公共性就逐漸流失了。
三、策展專業的認定迷思:學歷、關係網,還是實務經驗?
臺灣雖然有不少大學開設策展相關課程和研究所,但「誰能成為策展人」卻沒有明確標準。現實中,許多藝術機構往往以學歷和人脈關係來決定誰能擔任策展人,卻忽略了那些擁有豐富現場經驗、深耕社區和替代空間的文化實踐者。這讓策展成了一種與文化資本綁定的制度性排除。許多活躍在地方文化館或社區的策展人,雖然沒有正規學院背景,卻有著珍貴的操作經驗和在地知識,卻因制度缺口,無法獲得應有的認可和參與公共資源分配的機會。這樣的現況,暴露出檯灣缺乏公開、透明、多元的策展進入機制,讓策展工作淪為少數知識和階級群體壟斷的工具。
四、臺灣《博物館法》裡的專業真空:人才認定與職涯困境
2015年,臺灣制定了《博物館法》,其中第8條明確規定,公立博物館的人事安排要根據規模、特色和功能來編制,並且應設置館長、副館長及其他職稱人員,必要時甚至可以比照教育人員資格聘任。但法律同時也指出,「專業人員的聘任,另有法律規定」。而《施行細則》則要求,每個博物館必須有至少一名專職且具備相關專業的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和公共服務等工作。然而,問題浮現了:法律沒有明確說清楚,什麼才算是「專業」?聘用標準在哪裡?到底哪些學歷或經歷能被認定為博物館專業?這種模糊不清,造成了三大困境:
1. 聘任標準不明:沒有人知道博物館專業的資格門檻在哪,學科背景和職涯經歷都沒有統一標準。
2. 專業認定模糊:各館各自為政,依自己的理解來設計人事編制和職責,導致全臺博物館標準不一。
3. 職涯發展受限:許多獨立策展人、地方藝術推動者及替代空間經營者,因不被視為「合法專業」,只能靠短期計畫支撐工作,計畫一結束就失去職位,難以有穩定的職涯發展。
簡單來說,雖然法律有規定,但缺乏實際可行的細節和標準,使得人才聘用和專業培養成為難題,也影響了整體文化事業的發展。
五、日本學藝員制度:從法律到制度的專業化範本
對比臺灣制度的模糊與斷裂,日本在策展與博物館專業上的規範是根據《博物館法》依循,其中「學藝員」(学芸員)是一項法律明訂的專業職位,負責:展覽策劃、藝術品典藏、教育推廣、研究與學術工作。想成為學藝員,必須修完大學指定課程共 62 學分與實習,或通過文部科學省核定的培訓,具備理論與實務兼備的能力,才能任職於博物館、美術館。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保障策展工作的專業性與合法性,同時賦予策展人穩定的職涯、清楚的職責分工,以及社會認可的專業地位。 重要的是,它有效區隔館內的策展、行政、營運等不同職能,避免角色混淆,減少專業錯位。
6. 不只策展人:美術館研究員同樣需要制度保障
策展人決定藝術如何被呈現,但美術館的研究人員,才是決定我們如何記錄、解釋與傳承藝術史的關鍵角色。美術館研究員應該是文化資產知識生產的核心力量,然而在臺灣,這群人的存在卻長期被忽視。大部分美術館並沒有設立固定的研究職位,研究工作多半由兼任策展人或外包學者零星負責,缺乏制度上的支持與保障。這不僅使研究工作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也導致相關成果難以被社會大眾看見和理解,知識積累受限。這種結構性的忽略,阻礙了臺灣本土藝術史與藝術知識的在地建構,也使得從事知識勞動的研究人員面臨職涯不穩定,工作價值被貶抑的困境。因此,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我們必須重新分配藝術話語的權力,不讓策展人被神化,更不能讓詮釋權落入少數人的手中,成為壟斷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