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合法避開特留分?教您把遺產全給指定對象!
當人生步入晚年,許多長輩會開始思考遺產該如何分配。或許是因為長期受到某位親人的照顧與陪伴,也可能是部分子女總讓人操心、不務正業,甚至只是出於無條件的偏愛,有些人會希望將全部遺產留給特定對象。
但這樣的安排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會觸犯「特留分」的限制,甚至導致遺贈無效。雖然特留分立意良善,卻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家庭,畢竟並非所有子女都能兄友弟恭、孝順父母。那麼,該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合法避開「特留分」制度呢?本文將為您一一解析。
什麼是特留分?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遺產可以由遺囑人自行處分,但仍不得違反最低限度的公平原則,這就是所謂的「特留分」。根據《民法》第1187條 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遺產要留給誰,確實是遺囑人的自由,但同時也必須保障其他法定繼承人應有的最低繼承權益。
另外,《民法》第1223條 規定了各類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至於為什麼要有特留分?主要是基於公平與公益原則。許多長輩可能因為偏愛某位子女,而想將全部遺產留給他/她,但這樣的安排就對其他繼承人不公,甚至可能導致部分繼承人陷入生活困境。因此,藉由特留分制度的設立,讓每一位繼承人都能拿到最低遺產份額,以維持基本的公平。
快速了解應繼分!一張表看懂繼承比例
相信許多人都聽過「應繼分」和「特留分」,但不一定真正了解它們的法律涵義。在《民法》繼承篇中,這兩個概念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繼承原則。
什麼是「應繼分」?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明文規定,法定繼承人應該分得的遺產比例,這通常適用於沒有立下遺囑的情況。根據《民法》第1138條 ,繼承順位依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同法第1144條 ,分別規範了此順序的遺產繼承比例。

各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應繼分與特留分有什麼不同?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比較
如果處於無配偶或配偶已逝世的情況,則不用考慮配偶的繼承份額。此時,遺產將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再到祖父母進行分配。假設子女已過世,則由其子女(即孫子女)代位繼承,獲得原本應由父母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特留分可以不給嗎?有哪些方法可以合法避開?
在某些情況下,被繼承人可能會希望對抗特留分,將遺產集中留給特定對象。那麼,具體有哪些方法可以運用呢?首先,實務上確實有一些情況會導致特留分失效,但必須謹慎操作,否則很容易引發其他爭議。
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1145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2項但書,如經被繼承人寬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換句話說,若出現上述任一情況,繼承人將喪失其繼承權。其中較有爭議的是第五項──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根據法院實務見解,若繼承人有毆打被繼承人、背棄扶養義務等行為,即可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
可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被告A04多年來無故未探視被繼承人,未盡為人子女應有的關懷與扶養照顧義務,且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喪失繼承權,實屬有據。
生前贈與
如果想將遺產留給特定對象,可以選擇以「生前贈與」的方式,在自己還在世時將財產直接贈與給對方。不過,生前贈與的名義不同,會對日後的遺產分配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民法》第1173條 規定,若被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經營事業等原因,曾將財產贈與繼承人,該部分財產屬於「應繼遺產」。當繼承開始時,這類贈與財產將被納入繼承人的「應繼分」計算,可視為預付性質的遺產,在法律上稱為「特種贈與」。若想避免被納入遺產的話,應透過白紙黑字、遺囑明確載明贈與原因,以排除其被歸扣的可能。
另外,坊間有許多網站提到《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因此,許多人會誤以為生前贈與有「兩年期限」的限制。但事實上,這條法律規定的,是針對繼承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並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
簡單來說,有些人可能會為了逃避債務,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將財產轉給繼承人,因此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讓繼承人仍須就這部分財產償還債務。因此,除非是「特種贈與」需要納入遺產分配計算外,一般情況下,即使是發生在繼承前兩年內的贈與,仍不用納入遺產進行分配。當然,也無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我的特留分被侵害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若您是權益被侵害的一方,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以取回依法應得的遺產份額。根據新北地方法院 的說明,所謂「特留分扣減」,是指當繼承人依法應得的特留分遭到侵害時,這些繼承人得依法主張,使遺囑中的遺贈、指定應繼分等行為失效。換句話說,就是將原本屬於繼承人的遺產追回,以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留分權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想主張特留分,必須由繼承人主動提起訴訟;反之,繼承人也可以選擇放棄這項權利。
「有時效規定嗎?」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特留分的主張有時效限制,自權利人知悉特留分遭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扣減權,即喪失其權利;此外,自繼承開始時超過十年者,亦同。換句話說,即使權利人不知情,超過十年便不得再主張,知情後兩年內不行使也會喪失其權利。
結語
蘇聯的知名教育學家【安東·謝苗諾維奇·馬卡連柯(俄語:Анто́н Семёнович Мака́ренко)】曾言:「父母對自己的子女愛得不夠,子女就會感到痛苦,但是過分溺愛雖然是一種偉大的感情,卻會使子女遭到毀滅。」
在金錢面前,所有情感都可能顯得渺小。即使您有充分的理由,也應謹慎考量後續可能產生的影響。若因一時的偏愛或補償心理,而選擇將遺產全數留給特定子女,這不僅無法幫助到他們,反而可能種下爭產的隱憂。唯有理性分配、公平處理與周全規劃,才能真正守護家庭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