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後小孩怎麼辦?沒有監護權,但你還有探視權!
即便婚姻已經走到盡頭,身為父母的責任卻從未終止。許多夫妻在歷經協議或訴訟後選擇離婚,而最讓人掛心的,往往不是財產分配,而是孩子的未來與陪伴時間。尤其對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而言,常會感到無力與失落,彷彿從此只能在孩子的人生中淡出,甚至被邊緣化。但其實,你還有「探視權」!
探視權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即使未同住、非主要照顧者的父母,也能維持與孩子之間穩定而有品質的親子關係。這不只是法律上父母應有的權利,更是孩子在成長過程當中不可或缺的情感需求與心理依靠。
到底什麼是探視權?能不能過夜?小孩說不想去就能拒絕嗎?前夫/前妻如果故意阻擋探視又該怎麼辦?本文將從法律規範與實務經驗出發,逐步解析探視權的約定內容、法源依據、常見爭議與法院實務見解,並附上實用的探視約定範本下載連結,協助您有效協議探視約定、妥善維繫親子關係。【探視權是什麼?】探視權與監護權的差異
《民法》第1055條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探視權(子女會面交往權),並不是出於人情或好意!而是白紙黑字寫進《民法》第1055條第5項中的法定保障。當父母因為離婚或長期分居,孩子由其中一方單獨照顧時,另一方仍有權利定期與子女見面、互動、維持良好親子關係。
法院可以在父母離婚時,主動或依照請求,替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規劃出具體的探視方式與頻率。舉例來說,法院可能會裁定每週末可以接送孩子、寒暑假能共同旅遊,甚至包括平日電話或視訊聯繫的安排,只要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作息與學習,探視權的形式都是可以彈性調整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 就明文指出,除非違反孩子最佳利益,否則每個孩子都應享有與雙親保持聯繫的權利。而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一 的「友善父母原則」也強調,孩子應在父母雙方的愛中成長,即便雙方離婚、不再同住,父母間也應支持彼此與孩子維繫良好關係。
監護權與探視權比較表

其實,不管是哪一種模式,只要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都會希望雙方能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畢竟,真正好的父母親不是比誰更會賺錢、更有資格拿到監護權,而是雙方即使離婚,也願意為了孩子身心靈的健康成長給予陪伴並負起照顧責任。
我該如何約定探視權?是自己談好,還是讓法院幫我定?
探視權的安排其實沒有標準答案,但法律提供了兩種常見的處理方式,讓父母能根據彼此關係與溝通狀況,為孩子找到最合適的安排。
方法一:雙方自行協議
如果雙方還能好好溝通、願意把孩子的需要放在第一位,那麼最簡單方便的方法就是,坐下來好好談,把探視的時間、頻率、方式寫清楚,列入離婚協議書中,一旦雙方簽名同意、完成離婚登記,這份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約定內容務必要具體,不要留模糊空間!像是「可自由探視」、「方便時再聯絡」這種攏統的說法,聽起來好像很有彈性,但若未來真的出現問題時,就會因為各自解讀的方法不同而非常困擾。
方法二:請求法院裁定
並不是每一對父母都能心平氣和地協商討論。有時候,是情緒拉扯太深,有時候,是對方惡意阻撓。這種情況下,您不用硬槓,也不用放棄,您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幫針對彼此的權益作出裁定。
根據《民法》第1055條 規定,父母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法官會根據:家事調查官的報告、社工訪視紀錄、孩子年齡、雙方職業與子女健康狀況等條件進行綜合判斷,最後裁定出一份以孩子利益為主要考量的探視方案。舉例來說,若孩子已開始上學,法院可能會安排假日探視活動避免干擾孩子學習;若有一方曾施暴或吸毒,探視方法也可能被限制為需要第三人陪同或僅能遠距聯絡,甚至是終止其探視權利。
探視權協議書怎麼寫最好?律師重點提醒一次看!
探視權不只是單純約定「什麼時候可以見小孩」,而是關乎你在孩子成長過程中,能不能好好陪伴、持續參與的重要權利。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探視權的內容最好一開始就談清楚、寫具體。而不論是直接寫進離婚協議書,或是法院日後的裁定書中,都會建議各位以下面這5個方向來擬定:
一、探視的「時段」要清楚
時間是最常起爭議的項目之一。有些人寫「每週可探視一次」,但沒寫清楚哪一天、從幾點到幾點,結果到時候雙方認知完全不同,最後討論到大家都不開心。
【書寫範例】
- 每月第1、3週的星期六,上午9點至晚上8點。
- 暑假可安排連續7日探視行程(可出國),探視方需提前20日通知監護方並提供行程規劃。
二、探視地點怎麼選?家裡、公園都可以?
若雙方已各自再婚或搬家,孩子的會面空間就要更謹慎安排。實務上常見三種地點設定:監護人住家(孩子熟悉的環境)、公共場所(方便接送)、中立機構提供的會面中心(特殊情況或需社工陪同)等。
【書寫範例】
- 探視方至監護方住處接孩子,並得於外出活動後送回監護方住處。
- 由探視方至監護方住處進行探視。如有日後另達成其他協議,則以最新書面協議為準。
三、探視方式
探視方式指的不只是「面對面見面」,也包括誰能來接孩子、可不可以通電話、能不能送禮或拍照等。常見約定內容包括:僅限父/母本人接送(不得委託他人)、可定期通話、傳訊息、寄送信件或小禮物等。
【書寫範例】
- 探視方得每週與孩子以LINE通話2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通話時段須介於17-19點之間。
- 探視期間應由探視方親自接送,孩子6歲前車輛皆必須安裝嬰兒座椅,接送不得由第三人代為。
四、特殊情況相關約定
想在孩子生日當天見面慶祝?寒暑假能不能安排旅遊?這些若沒寫進去,之後很可能被拒絕還無法主張!建議補充約定內容包括:寒假安排時間(例如連續探視一週)、特定節日輪流安排(如母親節、中秋節、聖誕節),以及當探視者生病不克前往、孩子不適時的處理方式與通報機制。
【書寫範例】
- 孩子生病無法探視時,應由監護於約定探視時間3小時前主動通知探視方並安排時間補探。
- 每年母親節由探視方陪同,父親節由監護方陪同,年夜飯輪流在雙方家中吃(單數西元年分在監護方家;雙數西元年分在探視方家吃。)
五、其他約定與違約條款
每段關係都可能隨時間而變化,小孩子也會逐漸長大、有自己的想法,所以除了上述條款,也建議加上因應未來變化的彈性空間與行為規範!
【書寫範例】
- 若探視方接送遲到超過30分鐘,監護方可拒絕當次探視。
- 子女年滿12歲後,探視須尊重其意願,若子女不願探視,得暫停安排。
- 探視期間探視方與監護方須保持聯繫,如有過夜,須讓子女一天與監護方通話一次(5分鐘)。
探視協議不是為了管束,而是為了讓父母之間建立一套「育兒共識」,即便不再一起生活,也能在孩子的人生中扮演好父親或母親的角色。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下載
探視權常見問題:對方不給探視、違反探視約定怎麼辦?
監護方不讓自己探視小孩?
最怕遇到這種情況!探視時間到了,對方卻各種理由拖延,甚至直接不讓你見孩子。只要有協議或法院裁定,對方就有義務讓你依約探視。若對方堅持不讓見小孩,探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探視方不給扶養費,真的好不想給對方看小孩?
不可以因對方沒給扶養費就拒絕給對方看小孩。針對扶養費的索討,監護方應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或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款項。
可以更改探視方式、重新約定新的探視規則嗎?
可以~只要雙方同意,就能調整原本的探視安排,記得重新白紙黑字寫清楚,才能避免未來爭議!
探視權的真正目的,不是讓誰贏,而是讓孩子不輸。
你們也許不再是夫妻,但年幼孩子仍然需要來自爸爸、媽媽的愛。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探視權、監護權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專業法律團隊進行一對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