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2. 注釋
1. 士妾:士階層的男子所納之妾
2. 有子:生有子嗣者
3. 緦:指穿緦麻服,表示五服制度中「緦服」,為最輕的一級喪服,一般用於庶母、庶子或疏親
4. 則已:則不行此禮,意思是「就不服喪」
3. 白話文
士人的妾如果生有兒子,士人便要為她穿緦麻喪服;如果沒有兒子,就不需要服喪。
4. 總結
這段說明了喪服的施行依據不只在於配偶關係,也關係到是否有子嗣。妾是否能被認同為具有一定地位,取決於她是否為丈夫生子。
啟示
古代對親屬關係和喪服有嚴格規範,顯示宗法制度的核心地位
子嗣是妾身地位的重要依據,亦反映出「子以繼宗」的觀念
二二、
1. 原文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2. 注釋
1. 生不及:生時未曾見面,意即未及於見(或同時在世)
2. 祖父母諸父昆弟:祖父母及父親的兄弟和同輩兄弟
3. 稅喪:減輕喪服等級或不行喪事
4. 己則否:自己則不用服喪
5. 降而在緦小功者:若服制本屬於緦麻或小功等較輕等級的親屬
6. 則稅之:則可減喪、不必行喪服之禮
3. 白話文
若還活著的時候沒見過祖父母、叔伯、兄弟等,而父親為此服喪,自己則不必服喪。但若這些親屬原本屬於緦麻、小功等較輕等級的喪服關係,則可減輕服喪或免除。
4. 總結
本段說明了服喪與否的標準,不單看親屬關係,也看是否「生及」(是否生前相見)。未曾相見者,可不服喪;但在緦麻、小功等較輕的服制範圍內,則仍有稅喪(減輕或免除)的可能。
啟示
古人重視實際情感聯繫,未及相見的親人可不服喪
喪禮制度兼顧情感與禮制,體現等差分明又有彈性的倫理秩序
二三、
1. 原文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2. 注釋
1. 君:國君。
2. 稅:減損、折減喪服。
3. 除喪:指已經結束喪期,脫去喪服。
4. 近臣:地位較高、職位親近的臣子。
5. 服斯服矣:就依照應該服的等級服喪。
6. 從而服,不從而稅:如果君主服喪,則臣子照著服;若君主不服喪,則臣子折減喪服。
7. 未知喪:還沒得知親人去世。
3. 白話文
若君主的父母、妻子、長子去世,而君主已經除喪(即結束喪期)後才知道消息,那麼不需再補行喪禮。親近的臣子依君主服喪的情況而行喪;其他臣子,如果君主服喪則也照著服喪,若君主不服喪則折減喪服。即使君主尚未得知親人死訊,臣子已經先行服喪也是合禮的。
4. 總結
此段說明臣子對於君主親人去世的服喪規定。若君主已除喪才得知喪事,不再重服;臣子依君之服喪行事,若未得消息也可先行服喪。
啟示
喪禮講求等級與制度,重在「義」而非「情」的反覆;
臣子須依君主的行動而定,不可越禮但亦可先服以示誠敬;
對於已結束的喪事,不再反覆行禮,顯示制度的嚴謹與理性。
二四、
1. 原文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2. 注釋
1. 虞:喪禮中的一種祭祀,在殯殮後、葬前舉行,稱為「虞祭」或「小祥」。
2. 杖:指扶杖,古人喪服期間年長者要持杖表哀。
3. 不入於室:虞祭時扶杖者不得進入靈室。
4. 祔:指「祔祭」,將死者的神主(牌位)移至祖先的神位旁一同祭祀。
5. 不升於堂:祔祭時扶杖者不得登堂參與祭典。
3. 白話文
在虞祭時,持杖的哀悼者不可進入靈堂;在祔祭時,持杖者不可登上廳堂。
4. 總結
此句說明虞祭與祔祭在禮制上的分別與規矩,體現出古人對不同祭儀場合的嚴格分際。
啟示
儀禮中對動作與場所的限制,有助於維持祭儀的莊重與秩序。
不同祭典各有其位份尊卑,反映出宗法倫理的細緻分類。
二五、
1. 原文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2. 注釋
1. 為君母后者:指因為君之母成為「后」(即王后、皇后)而與她有親屬關係的人。
2. 君母卒:君之母去世。
3. 黨服:指旁支親屬為本族中的人服喪,黨是族黨,非直系親屬;黨服為較輕的喪服之一。
4. 不為君母之黨服:指這些因為君母為后而成為親屬的人,君母死後,不以黨屬身份為她服喪。
3. 白話文
那些因為君之母成為王后而與她產生親屬關係的人,在君母去世時,不能以族黨的身分為她服喪。
4. 總結
此句指出喪服制度中對「因尊而附」的親屬關係有明確限制,強調只有真實親屬才有喪服義務。
啟示
古代禮制強調血緣本質,不因地位變化而擴大喪服範圍。
親屬制度中有所謂「因貴而親」者,然喪服制度依實際血親,不因尊而亂本。
二六、
1. 原文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2. 注釋
1. 絰:古代喪服所用的麻帶,用以束髮或系衣,依喪服等級有粗細之別。
2. 殺五分而去一:「殺」指減損、削薄;「五分而去一」意為將絰原本厚度減去五分之一,即減少其粗糙程度。
3. 杖:喪禮中扶持老者或行禮所用之杖,亦依喪服等級有所不同。
4. 杖大如絰:杖的粗細與絰相等,表示禮制中二者尺寸一致,有相應規範。
3. 白話文
喪服用的絰要削減五分之一的粗度,所用的杖大小與絰相同。
4. 總結
此句是對喪服用具尺寸的具體規範,說明絰與杖的粗細應有一致標準,並依等級酌量削減,體現禮制嚴密之分等精神。
啟示
古人對禮儀細節極為講究,小至麻帶與杖的尺寸都有規格,展現等級分明的倫理秩序。
喪禮中的物品不是隨意而設,而是承載哀思與尊重的具體象徵。
二七、
1. 原文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2. 注釋
1. 妾:地位低於妻的女子,古代男子的側室或侍妾。
2. 君之長子:國君的嫡長子。
3. 女君:即國君的正妻,亦即國母。
4. 與女君同:在某種規範上與女君相同,指的是服喪制度中,妾為君長子服喪的等級與女君相同。
3. 白話文
妾為國君的長子服喪時,服制與國君的正妻相同。
4. 總結
這句說明在喪服制度中,雖然妾的地位較低,但若是為國君的嫡長子服喪,其服制卻與正妻相同,體現了對嫡長子的尊重與重視。
啟示
古代禮制重視嫡長子繼承制度,連妾的服制也因嫡子的地位而提升。
喪服制度不僅表達親情悲哀,也是一種政治與倫理秩序的體現。
二八、
1. 原文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2. 注釋
1. 除喪者:指除去喪服、結束守喪期的人。
2. 先重者:指先除去等級較重的喪服(如斬衰、大功等)。
3. 易服者:更換喪服者,指服制隨時間遞減而更換者。
4. 易輕者:指先更換等級較輕的喪服(如緦麻、小功等)。
3. 白話文
在結束喪服的程序上,應先除去服喪等級較重者的喪服;而在更換喪服時,則應先更換等級較輕的喪服。
4. 總結
這句話說明喪服解除與更換的先後秩序,是根據服制的等級高低而定,體現禮制的嚴謹與層次。
啟示
喪服制度注重層級與次序,不僅表現哀悼,也反映尊卑與親疏關係。
人情與禮法需相輔相成,才能達到內在誠敬與外在有節的平衡。
二九、
1. 原文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2. 注釋
1. 無事:指沒有舉行祭祀或重大禮儀的情況。
2. 辟廟門:打開宗廟的門。「辟」為開啟之意。
3. 哭:指哀哭、哭喪之禮。
4. 其次:宗廟中的偏殿或配殿,不是正室。
3. 白話文
平時若無祭祀等重大事情,不可隨便打開宗廟的大門。若有哭喪等哀悼之事,也都應該在偏殿進行。
4. 總結
這段話強調對宗廟空間的敬慎態度,平日不得擅自開門,哭祭等活動亦須在次要空間進行,以示對祖先的尊敬與禮節的嚴肅。
啟示
宗廟為祖先神聖之所,平時應莊嚴閉鎖,顯現對祖靈的敬畏。
禮制安排不僅規範行為,更是維持社會與家庭秩序的文化根基。
三十、
1. 原文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2. 注釋
1. 復與書銘:指喪事中的復禮與所書的殯葬銘文(如喪車、棺槨上的名識等)。
2. 自天子達於士:從天子到士階層(即自上而下所有有禮身份的人)。
3. 其辭一也:所用的文字格式一致。
4. 男子稱名:男子只書其名字,不寫姓。
5. 婦人書姓與伯仲:婦人則寫出姓與排行,如伯(長女)、仲(次女)等。
6. 如不知姓則書氏:若不知其本姓,則寫其所屬之氏族名稱。
3. 白話文
在復禮與書寫殯葬銘文時,從天子到士人,所使用的文字格式都是一致的。男子只記錄名字;婦女則書寫姓氏和排行(如伯女、仲女等)。若不知道她的姓,就書其氏族。
4. 總結
此段說明殯葬文書格式上的統一性與男女書銘方式的差異,體現周禮制度中對身份、性別與等級的嚴格規範。
啟示
即使在喪禮中,周代仍要求嚴格格式與稱謂,突顯對秩序與禮法的重視。
性別與出身在書銘中有明確區別,反映當時社會對個體身份的重視與分類原則。
三一、
1. 原文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2. 注釋
1. 斬衰:最重的喪服,通常為父母而服,使用粗麻布,剪裁不整,極表哀痛。
2. 葛:葛布,質地較輕的喪服用布。
3. 齊衰:次重的喪服,服於祖父母、兄弟等人。
4. 大功:更次一等的喪服,服於伯叔、姑舅等人。
5. 麻同:麻質相同,即使服制不同,也可視作等同。
6. 兼服:同時服多重喪,需兼顧多種服制。
3. 白話文
斬衰所用的葛布與齊衰所用的麻布等同;齊衰所用的葛布與大功所用的麻布也相同。這些麻布若相同,就可以視作兼服,共同使用。
4. 總結
此句說明喪服制度中,各級喪服所用布料之間的等級與相通性,表明雖有制度區分,但實際操作上可依質料等同處理。
啟示
古代禮制重視哀制等級,也注重實際材料的彈性處理。
在兼服多位親人之喪時,亦須衡量禮節與實際,靈活安排。
三二、
1. 原文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2. 注釋
1. 報葬者:指代替或協助主持葬禮者,通常為宗子或近親。
2. 報虞:虞祭的通報,即在虞祭(葬後首次祭奠)時報告有關喪禮事宜。
3. 三月:喪禮中的一段時間節點,非指現代曆法中的三個月份,而是傳統禮制中從葬至卒哭的大致時間。
4. 卒哭:指結束哭喪的禮節,象徵喪期已盡。
3. 白話文
主持葬禮的人在虞祭時通報喪事,等到三個月後再行卒哭之禮。
4. 總結
此句說明從虞祭開始,需過三月之期才可舉行卒哭禮,表示對亡者的哀痛須經歷適當時日,才能圓滿完成喪禮程序。
啟示
禮制中對時間的安排反映對哀思深淺的分別與敬重。
哀悼需要儀式與時間來沉澱情感與完成倫理責任。
三三、
1. 原文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2. 注釋
1. 父母之喪偕:父母同時去世,喪禮時間重合。
2. 先葬者:指父母中先下葬的那一位。
3. 不虞祔:不舉行虞祭與祔祭(虞祭:安葬後首次祭祀;祔祭:將死者神主移入祖廟與祖先合祀),要等另一位也處理完畢後再一起行禮。
4. 待後事:等另一位的喪事也完成。
5. 其葬:在後來舉行合葬之禮。
6. 服斬衰:穿著斬衰喪服,即最重的喪服,用粗麻布製成,表示至親之痛。
3. 白話文
若父母同時去世,先下葬的一方不單獨舉行虞祭與祔祭,要等另一位的喪事辦完再一併舉行。合葬時,仍穿斬衰喪服。
4. 總結
此條強調對父母喪事的慎重與合一,不分先後而略儀,也不因其中一人先葬便終止完整的禮節,體現了孝道的周全與敬慎。
啟示
父母皆為至親,喪禮須同等重視,秉持敬慎不怠。
禮制背後蘊含深厚倫理觀與情感分寸的安排。
三四、
1. 原文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
2. 注釋
1. 大夫:古代貴族階層之一,位階在卿之下、士之上。
2. 降:指服喪時降等,以表示親屬關係不那麼親近或地位有別。
3. 庶子:妾所生之子,地位較正室之子低。
4. 不降其父:孫輩對父親即使為庶子,仍以正常等級服喪,不降等。
5. 主喪:主持喪禮。
6. 士:地位低於大夫的士階層。
3. 白話文
大夫對自己的庶子可以在服喪等級上降等,但這庶子的兒子(即大夫的孫子)在父親過世時,不因其父為庶子而降等服喪。大夫也不能為士人主持喪禮。
4. 總結
本段講明服喪等級與主持喪禮的禮制原則,體現了「尊祖不責父」與「名分有別」的觀念。即使父為庶子,孫仍尊父之名份;階級之間不得越權行禮。
啟示
強調名分與階級不可混淆,維持禮法秩序。
喪服等級與身份對應,反映古代宗法與倫理體系的嚴密規範。
三五、
1. 原文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2. 注釋
1. 慈母:指生母,與「繼母」相對。此處多指生母亡故後,父另娶繼母。
2. 父母:此處指慈母的父母,即外祖父母。
3. 無服:指不為其服喪。
3. 白話文
對於自己的生母的父母,既不服喪也不穿喪服。
4. 總結
本句說明古代喪服制度中,對母系的親屬(如外祖父母)不服喪,顯示出宗法社會以父系為中心的血統觀,母系親屬不在正式喪服制度內。
啟示
映現父系宗法社會的制度本位,母系親族關係在禮法上地位較低。
禮制的設計強調宗族的延續與秩序維護,而非情感本位。
三六、
1. 原文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2. 注釋
1. 為人後者:指男子被收為嗣子(繼承人),繼承他人宗祧。
2. 妻:指該嗣子的正妻。
3. 舅姑:丈夫的父母。
4. 大功:古代五服制度中喪服等級之一,為期九個月,次於齊衰、斬衰。
3. 白話文
丈夫是別人嗣子的,他的妻子對那戶人家的公婆要穿大功喪服。
4. 總結
此句說明嗣子的妻子對於嗣出家庭的父母(即名義上的舅姑)應服大功之喪,顯示即使非血親,因宗法制度的名分關係而產生的喪服義務仍然成立。
啟示
古代宗法制度重視名分與繼承,喪服禮制也隨之而轉移。
嫁入宗族的婦人,其服喪對象不單依親情,而依所屬宗族名義確定。
三七、
1. 原文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2. 注釋
1. 士:古代官階中等級最低的貴族,位在大夫之下。
2. 祔:合祀,將死者的神主安放於祖廟中,與祖先同祀。
3. 大夫:貴族階級之一,地位高於士。
4. 易牲:更換祭祀所用的牲禮,即改用符合大夫等級的祭品。
3. 白話文
士如果被合祀於大夫的宗廟,就要更換所用的祭品,用符合大夫身份的牲禮。
4. 總結
本句說明身份低的「士」,若因祔祭而入於大夫之宗,便需依從大夫的禮制辦理,包含更換祭品等級,體現古代宗法與禮儀制度對等級的嚴格規範。
啟示
古代宗法制度中,祭祀等級嚴謹,不因人之原有身份,而因所屬宗族改變祭禮規格。
禮制並非僅表現尊敬,更是維護社會等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三八、
1. 原文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2. 注釋
1. 繼父:母親再嫁後的丈夫,對子女而言非生父。
2. 不同居也者:指現今未與繼父同住。
3. 必嘗同居:必定曾經住在一起。
4. 無主後:雙方皆無子孫承繼香火。
5. 同財而祭其祖禰:「祖禰」指祖先,同財祭祀即共用家產祭祖。
6. 同居:此處指視為一家。
7. 有主後者:已有子嗣承繼祖先香火的人。
8. 異居:視為不同之家。
3. 白話文
對於繼父雖現在沒有同住,但過去必定曾經一起生活過。若雙方都沒有子孫繼承,並且共用家產祭祀祖先,則視為同居一族;若其中一方已有後嗣繼承,則視為不同一家。
4. 總結
這段說明判定「是否同居一族」的標準:曾共同生活過、無後嗣且共用財產祭祖則為「同居」;有主後則分屬不同家族。這與祭祀與繼承制度密切相關。
啟示
同居與否不僅看現狀,還須考量過去是否共住及財產祭祖情形。
家族歸屬與香火繼承在古代有明確規範,關係到宗族制度與禮儀秩序。
三九、
1. 原文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2. 注釋
1. 哭朋友者:指為亡友致哀哭泣的人。
2. 於門外之右:站在喪家大門外的右側(以死者方向為正,右為西)。
3. 南面:臉朝南方而立。古人以南為尊,哭者面南以表敬意。
3. 白話文
為亡友哭泣的人,應該站在喪家大門外右側,面向南方行哭禮。
4. 總結
本句講述喪禮中朋友哭吊的正確位置與面向:門外右側、面朝南方,以示哀悼之禮與尊重。
啟示
禮制嚴謹,連哭的位置與方向皆有定制。
哀悼不只是情感的表達,也是行禮制度的一部分。
古人重視方位象徵,南面為尊,含敬重之意。
四十、
1. 原文
祔葬者不筮宅。
2. 注釋
1. 祔葬者:指將後死的親人合葬於祖先墓地的人。
2. 不筮宅:不再重新占卜選擇墓地位置。「筮宅」是古人用蓍草占卜來選擇埋葬之地的儀式。
3. 白話文
將死者合葬於祖先墓地的人,不需重新占卜選擇墓地。
4. 總結
此句指出「祔葬」的儀節簡化,不需再行占卜選址,因其地已經確定為祖先之墓地。
啟示
禮制依情況調整,節省重複儀式。
合葬體現對祖先的追隨與歸屬。
占卜行為受限於具體用途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