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阿凱在台中市精華地段承租一樓店面經營義大利麵餐廳。某天下午備餐時,廚房油鍋起火,員工試圖滅火未果,火勢迅速蔓延至店面與隔壁倉庫,造成裝潢全毀,甚至波及樓上民宅。消防調查認定是排油煙管長期未清理、油垢過多所致。房東與鄰居紛紛向阿凱求償,阿凱驚訝地說:「我不是故意的啊,怎麼會變成我要賠這麼多?」
二、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32條:保管義務
✅ 延伸解釋:承租人不僅要「使用」租賃物,更要「妥善保管」。像餐廳經營者定期清理抽風設備、檢查瓦斯管線等,就是善良管理人的基本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違反這項義務造成毀損或滅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
承租人因重大過失導致火災而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何謂重大過失?
法律上概念為「違反一般人之注意意外」,像是私接電線、違規用電未經專業人員施作。
🧑💻 由於失火的重大過失責任對於房客而言是比較輕度的責任(只要房客不要太誇張,就不用負起失火責任),不過仍然可以透過租約約定的方式排除,回歸到一般善良管理人責任。
三、結論
雖然《民法》第434條針對失火採「重大過失」才需賠償的標準,對承租人來說是相對寬容的責任門檻——只要不是明顯疏忽、怠忽管理,就不會輕易被認定需賠償。
然而,這並不代表房客就完全不用負責任。在法律之外,實務上仍可透過租賃契約明確約定火災責任歸屬。例如,雙方可約定即便非重大過失,只要火災起因於房客所管之事由,即應負擔一定比例的修繕費,或明文將責任回歸至《民法》第432條所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也就是說,法律給了承租人一層基本保障,但租約能再進一步分配與細化責任。對房東而言,明定責任有助於風險控管;對房客而言,了解法律責任與契約內容,也能避免因不了解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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