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張先生把自宅二樓出租給一名學生房客,雙方簽一年期租約。不料房客三個月後積欠租金不繳,還常半夜喧嘩擾鄰。張先生多次勸導無效,依法寄出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對方卻完全無視,不但不搬走,還說「你不能趕我!」面對這種惡意不搬的房客,房東該怎麼辦才合法又有效?
二、先依法終止租約(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第10條)
若房客有以下情形之一,房東即可依法提前終止租約:
- 租金或費用積欠達兩個月(第10條第2款)
- 未經書面同意擅自轉租(第3款)
- 損壞屋況不賠償(第1款)
- 法定可終止的其他事由(如違規養寵物、妨害安寧等)
- 必須書面通知,且 提前30日(除重建為3個月)
- 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雙掛號
- 隨附證明資料(如催繳通知、鄰居陳情、照片、對話紀錄)
第10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三、結論
房客惡意不搬,可以透過合法終止租約後,再藉由司法程序才能收回房屋。建議房東從一開始就保留租金催繳紀錄、存證信函與證據,依法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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