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調解書可在台承認嗎-第74條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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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在台灣能否被承認?本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兩岸律師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認可為主軸,整理認可要件(確定裁判、公序良俗、互惠)、必要文件(送達/生效/未訴訟中證明)、駁回雷點與關鍵爭點:大陸法院調解書是否屬「民事確定裁判」。並附一步驟流程與 FAQ,協助評估「用調解書」或「改走判決」何者更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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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可不可以承認? 可以嘗試,但有爭議:台灣法院對「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是否屬第74條的「民事確定裁判」見解不一,存在覈準與駁回的風險。保守作法是直接取得判決較穩。
  • 要件三要點:① 標的=大陸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② 不違背公序良俗;③ 互惠(大陸端有承認台灣裁判之制度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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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快速看:第74條怎麼說?

  • 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公序良俗者,得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
  • 經認可且以給付為內容者,得作為執行名義
  • 互惠條款:需以台灣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得在大陸請求認可或執行為前提。

二、「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算不算第74條的「民事確定裁判」?

  • 爭點現況
    • 否定說:調解書非「裁判」或「仲裁判斷」,不在第74條標的之內。
    • 肯定說:依大陸程序法定位,法院民事調解書經送達並由當事人簽收後即生效,具終局拘束力,可比照確定裁判處理。
  • 實務建議:若案件必須在臺執行且時間允許,優先爭取判決;如已取得調解書,務必備齊「生效、送達、未在訴訟或再審中」之證明,提高被認可機率。



三、申請「第74條認可」—文件清單(調解書版)

  1.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正本或認證本(含案號、法院章、審判人員簽名)。
  2. 送達/簽收證明(證明調解書已正式送達並生效)。
  3. 生效法律文書證明(確定/生效證明)。
  4. 未在審理或再審中的證明
  5. 當事人身分及關聯文件(契約、款項明細等)。
  6. 公證/認證、合格譯本(若需要)。
  7. 互惠說明(可選):作為法庭審酌參考。



四、法官審查重點

  • 是否屬「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本案成敗關鍵。人民調解委員會之「人民調解協議」若未經法院司法確認,通常不屬第74條標的。
  • 公序良俗與程式保障:是否適當送達、給予辯論權;內容是否違反台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互惠:多依大陸承認台灣裁判/仲裁之制度作為互惠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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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陸法律常見誤區(容易被駁回)

  1. 把「人民調解協議」當成「法院民事調解書」
  2. 生效/送達不完整,無法證明調解書已生效。
  3. 仍在救濟或再審中,非「確定」。
  4. 程序保障不足,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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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步驟流程(台灣端)

  1. 管轄:通常向相對人(在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非訟「裁定認可」。
  2. 結果:若獲認可且以給付為內容,可成為執行名義進入強制執行。
  3. 時程費用:依個案與補件情形而定;準備越齊,審理越順。

七、是否改走「判決」比較穩?

  • 可預測性:就「是否屬確定裁判」之爭議性,判決在臺認可的可預測性高於調解書
  • 權衡:若大陸端改判需時,而你已具備調解書+生效證明,亦可先嘗試第74條認可。

FAQ(大陸法院調解書)

Q1:人民調解委員會(非法院)的調解可以拿到台灣認可嗎?

A:通常不行。第74條標的是「法院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人民調解協議若未經法院司法確認,多不符標的。

Q2:調解書一定要有「送達/簽收」證明嗎?

A:強烈建議,可證明已生效程式公正,降低被認為非確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

Q3:互惠會被卡嗎?

A:大陸已有承認台灣民事判決與仲裁的制度,通常可作為互惠基礎;仍以個案審酌為準。

Q4:承認後有什麼效力?

A:若為給付內容,承認後可作為執行名義進入強制執行;是否具有既判力屬學理爭議,實務重點在可執行性。

三方徵信社-兩岸合作律師: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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