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在台灣能否被承認?本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兩岸律師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認可為主軸,整理認可要件(確定裁判、公序良俗、互惠)、必要文件(送達/生效/未訴訟中證明)、駁回雷點與關鍵爭點:大陸法院調解書是否屬「民事確定裁判」。並附一步驟流程與 FAQ,協助評估「用調解書」或「改走判決」何者更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可不可以承認? 可以嘗試,但有爭議:台灣法院對「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是否屬第74條的「民事確定裁判」見解不一,存在覈準與駁回的風險。保守作法是直接取得判決較穩。
- 要件三要點:① 標的=大陸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② 不違背公序良俗;③ 互惠(大陸端有承認台灣裁判之制度作為基礎)。

一、法源快速看:第74條怎麼說?
- 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公序良俗者,得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
- 經認可且以給付為內容者,得作為執行名義。
- 互惠條款:需以台灣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得在大陸請求認可或執行為前提。
二、「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算不算第74條的「民事確定裁判」?
- 爭點現況:
- 否定說:調解書非「裁判」或「仲裁判斷」,不在第74條標的之內。
- 肯定說:依大陸程序法定位,法院民事調解書經送達並由當事人簽收後即生效,具終局拘束力,可比照確定裁判處理。
- 實務建議:若案件必須在臺執行且時間允許,優先爭取判決;如已取得調解書,務必備齊「生效、送達、未在訴訟或再審中」之證明,提高被認可機率。
三、申請「第74條認可」—文件清單(調解書版)
-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正本或認證本(含案號、法院章、審判人員簽名)。
- 送達/簽收證明(證明調解書已正式送達並生效)。
- 生效法律文書證明(確定/生效證明)。
- 未在審理或再審中的證明。
- 當事人身分及關聯文件(契約、款項明細等)。
- 公證/認證、合格譯本(若需要)。
- 互惠說明(可選):作為法庭審酌參考。
四、法官審查重點
- 是否屬「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本案成敗關鍵。人民調解委員會之「人民調解協議」若未經法院司法確認,通常不屬第74條標的。
- 公序良俗與程式保障:是否適當送達、給予辯論權;內容是否違反台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互惠:多依大陸承認台灣裁判/仲裁之制度作為互惠基礎。

五、大陸法律常見誤區(容易被駁回)
- 把「人民調解協議」當成「法院民事調解書」。
- 生效/送達不完整,無法證明調解書已生效。
- 仍在救濟或再審中,非「確定」。
- 程序保障不足,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

六、一步驟流程(台灣端)
- 管轄:通常向相對人(在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非訟「裁定認可」。
- 結果:若獲認可且以給付為內容,可成為執行名義進入強制執行。
- 時程費用:依個案與補件情形而定;準備越齊,審理越順。
七、是否改走「判決」比較穩?
- 可預測性:就「是否屬確定裁判」之爭議性,判決在臺認可的可預測性高於調解書。
- 權衡:若大陸端改判需時,而你已具備調解書+生效證明,亦可先嘗試第74條認可。
FAQ(大陸法院調解書)
Q1:人民調解委員會(非法院)的調解可以拿到台灣認可嗎?
A:通常不行。第74條標的是「法院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人民調解協議若未經法院司法確認,多不符標的。
Q2:調解書一定要有「送達/簽收」證明嗎?
A:強烈建議,可證明已生效與程式公正,降低被認為非確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風險。
Q3:互惠會被卡嗎?
A:大陸已有承認台灣民事判決與仲裁的制度,通常可作為互惠基礎;仍以個案審酌為準。
Q4:承認後有什麼效力?
A:若為給付內容,承認後可作為執行名義進入強制執行;是否具有既判力屬學理爭議,實務重點在可執行性。
三方徵信社-兩岸合作律師: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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