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到意外或被人欺負時,第一個直覺就是上網查: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是什麼?」
- 「被人打傷可以求償嗎?」
- 「車禍、網路毀謗賠多少?」
在台灣常見:侵權行為是依《民法》第184條以下處理,只要有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權利或人格法益,就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下面用實務會用到的思考順序,帶你從「有沒有過失」一路看到「損害額度怎麼抓」,中間再穿插幾個情境例子,讓你比較好套用在自己的狀況。
一、法律基礎:侵權行為的核心概念是什麼?
《民法》第184條大致意思是: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用來保護他人的法律,害人受損,也要負責,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實務上,大家常說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大致可以拆成四大塊:
- 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 客觀上有不法侵害行為(侵害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 有損害發生(財產或非財產)
- 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滿足這幾個要件,加害人才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談,接著才會進入「要賠多少」的問題。

Step 1:先看「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加害人主觀上要有責任
1. 什麼是「故意」和「過失」?
- 故意:知道自己這樣做會害人,還是照做(例如故意打人、故意洩露他人隱私)。
- 過失:不是想害人,但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造成別人受害(例如開車滑手機沒注意路況撞到人)。
在一般的侵權行為下,要被判賠,原則上需要被害人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不過,《民法》第184條第3項還規定:只要對方違反用來保護他人的法律(例如交通規則、安全規章),就推定他要負責,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Step 2:有沒有「不法侵害」別人權利?
單純讓人不爽,還不一定構成侵權。法律會看的是:
- 有沒有侵害到權利或法律上保護的利益:
- 身體、健康、生命
- 名譽、隱私、貞操、人格尊嚴
- 財產、自由、信用等
- 有沒有「正當理由」可以阻卻違法,例如:
-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得到被害人事前明確同意
如果行為雖然造成損害,但有這些正當事由,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不法」。
Step 3:真的有「損害」發生嗎?(財產+非財產)
1. 財產上的損害
就是你口袋真的少掉的錢或多出的必要支出,例如:
- 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
- 請假沒薪水、不能接案、加班費收入減少
- 車子、手機、眼鏡壞掉的修繕或折舊損失
- 因為受傷或殘疾,將來工作能力下降的損失
《民法》第193條、196條等條文,就是在處理身體健康受損、財物毀損時,財產上損害要怎麼賠。
2.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如果是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被嚴重侵害,就算沒有明確金額損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又叫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規定,只要侵害到這些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法院會綜合考量:
- 侵害方式有多嚴重、多惡劣
- 影響時間長短
- 被害人痛苦程度、社會評價
- 雙方經濟能力、加害人是否道歉等
Step 4:行為和損害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就算對方有過失、你也有損害,還要看這個損害是不是他那個行為引起的。
法院不會把所有不順都算在加害人頭上,而是看:
- 沒有他的行為,這個損害會不會發生?
- 損害是不是在一般人可以預見的範圍內?
例如:
- 車禍造成骨折 → 醫療費、復健費、工作損失,通常會被認為有因果關係。
- 車禍後十年,你失業、感情失敗,通常就不會算在同一個侵權行為上。
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沒有因果關係,賠償責任就會被切開。
Step 5:最後才談「損害賠償金額」怎麼抓
前面四個要件成立了,才會進入大家最關心的:「可以求償多少?」
實務上,法院會從這幾個方向評估:
- 財產上損害
- 以收據、帳單、薪資單、勞保投保薪資等為基礎,計算你實際少掉、或必須增加的支出。
- 精神慰撫金
- 沒有固定公式,但有實務「範圍」。法官會參考類似案件判決、侵害嚴重性、雙方經濟能力來抓數字。
- 責任比例
- 如果你也有部分過失(例如車禍雙方都有違規),法院會依「過失相抵」原則,調整最後金額。
- 特別責任主體(僱用人、公司)
- 員工為執行職務侵權時,僱用人要和受僱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合理選任與監督義務。
民事律師分析:帶你一步步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
情境一:車禍被追撞
- 行為人有無過失?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前方狀況,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 - 有無不法侵害?
傷到你的身體、車損,屬於侵害身體與財產權。 - 有無損害?
醫療費、修車費、收入損失等,都可列為財產損害。 - 有無因果關係?
骨折、車損與該次追撞行為有直接關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大致成立,接下來就是責任比例與金額的問題。
情境二:超商地板溼滑,下雨天你滑倒受傷
- 行為人有無過失?
店家在地板溼滑處如果沒有放告示或做防滑措施,可能被認定未盡安全注意義務。 - 有無不法侵害?
你在正常使用商店空間時受傷,屬於身體權受侵害。 - 損害與因果關係?
你的扭傷、醫療費用,與地板溼滑的管理疏失有直接關係。
實務上法院常會依照場所性質、管理難度、你自己的注意義務,來折算責任比例。
情境三:網路上被惡意貼文抹黑
- 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明知內容不實還散布,多半屬故意;隨意轉貼未查證,也可能構成過失。 - 有無不法侵害?
公開發文、散布不實指控,侵害名譽與人格權。 - 有無損害?
包括: - 精神痛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若因此被解雇、失去合作案,也可能主張財產損害。
- 因果關係?
要看這些實際損害是否可合理連結到該次貼文行為。
這類案件,證據保存(截圖、網址、瀏覽數、對話紀錄)非常關鍵。
實務提醒:舉證責任、時效與蒐證的重要性
- 多數要件要由被害人自己舉證
- 包括:對方行為、過失、損害、因果關係,多半都要自己拿出證據。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
- 原則上:自知道有損害及行為人起兩年內沒主張就會消滅;最長自行為發生起算十年。
- 證據要合法取得,不要變成自己犯法
- 偷錄影、裝針孔、駭帳號,可能反而構成妨害秘密或其他刑責。
需要找律師或專業蒐證嗎?
當你發現:
- 損害金額可能不小(醫療費、長期收入損失、企業商譽)
- 情節嚴重(長期霸凌、名譽重傷、隱私裸照外流)
- 對方是公司、機構、資源明顯比你多
- 你不知道怎麼整理證據、怎麼開價談和解
通常就會建議先找專業律師評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是否具備、求償金額有沒有合理範圍,再決定要不要提告或談判。
若案件牽涉到長期跟拍、外遇、家暴、跟蹤騷擾、財務金流等較難自行取得的事證,實務上也常由律師與合法徵信或調查團隊合作,由專業人員在不觸法的前提下,幫忙做系統性蒐證,讓證據更容易被法院採信。
結語:先看要件,再談金額
判斷一件事情能不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以牢記這個順序:
- 有沒有故意或過失?
- 有沒有不法侵害你的權利或人格法益?
- 實際有什麼損害?財產+精神一起列出。
- 行為跟損害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最後再來估損害賠償金額,並考慮責任比例。
三方徵信社就是以合法蒐證、配合法律實務為原則,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釐清事實,再由合作律師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條文幫你判斷要件是否成立、損害金額怎麼主張,減少你自己摸索、踩雷的風險。
本文內容是依台灣現行《民法》及公開實務資料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對個案的正式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