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50歲退休練習生
某個下午,我坐在咖啡館裡,窗外的光線斑駁地落在桌面上,桌上放著半杯咖啡,微微冒著熱氣。手指滑過手機螢幕,我讀到一則新聞:一對結婚七年的夫妻,因翻閱戶籍資料才發現,彼此的血緣關係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外祖母與祖母是姊妹,算作旁系六親等。法院因此判定婚姻無效。
七年的時間。夠一個孩子上小學,夠一段戀情慢慢沉澱,也足以看遍無數杯咖啡上浮出的微小氣泡。然而在法律眼裡,那些共同生活過的日子,那些看似微不足道、卻沉甸甸的時光,全部都被簡單地歸結為一個判決:「無效。」我放下手機,盯著桌上的拉花看了一會。它像一朵含糊的花,隨著時間慢慢下沉,邊緣溶解,逐漸失去原本的形狀。那一刻,我忽然理解了那對夫妻的心情。幸福,在法律面前,竟是如此脆弱。
一、幸福是否可以被立法?
多數人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幸福也應該如此。然而法律像一位沉默的旁觀者,有時會在必要時拍桌、搖頭,甚至直接干預。
近親結婚被禁止的理由通常包括:
- 遺傳風險
- 家庭倫理
- 權力不對等
- 社會習俗
然而,六親等的遺傳風險,與一般社會婚配相比,差異微乎其微。也就是說,法律所擔心的危險,真實存在的可能性不高。
那麼,法律到底在防什麼?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法律有時像一座古老石像,矗立不語。雕刻的人可能已經離開百年,但石像仍影響著我們的行動。我們今天走過它時,不確定是否還需遵從。
二、法律的影子裡,藏著優生學的幽靈
台灣的近親禁婚條文,核心其實是「優生」。它像一種過時卻頑固的思想,悄悄嵌入法律文字中,不會大聲說「你不能結婚」,只會用另一種方式提醒你:「這樣對後代不好。」
然而婚姻早已不再以生育為核心。不孕者可以結婚,高齡者可以結婚,打算不生育的人也可以結婚。婚姻已變成陪伴與選擇的制度,而非單純繁衍。
但是異性六親等卻被禁止結婚,理由正是「可能生育」。同樣是六親等,唯一差別是性別。這種邏輯顯得突兀而過時。
法制局的報告指出,這種區別對待不僅沒有科學依據,也可能違反平等原則。法律的原意是保護人民,但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反而限制了人們追求幸福的權利。
三、幸福的形式千百種,法律只承認其中一種
人們追求婚姻的理由各不相同:有人為了穩定,有人為了陪伴,有人只是想有人與自己共度生命的不確定。
幸福不是因為法律允許而存在,也不是因為禁止而消失。只要成年人清楚彼此關係,也理解風險,法律就不應干預。
幸福的核心,是選擇與理解,而不是規則。
如果我們把婚姻視為純粹的社會契約,那麼幸福就被扭曲成了符合法律條文的行為。但是人的心不受條文約束,生活不會因規則而改道。
四、法律的限制與自由的邊界
討論這個議題,往往有人誤以為我在鼓吹近親婚姻。實際上,我想指出的是:
限制幸福的理由若模糊,它就可能限制更多幸福。
今天是六親等,明天可能是:
- 年齡差距太大
- 職業不同
- 健康狀況不同
- 社會地位不對等
如果社會習慣用「可能風險」阻止選擇,那自由就越來越窄。法律像一道門,本應阻擋危險,但有時也阻擋河流的流動。
五、幸福是一種需要被尊重的冒險
人們在一起,是因為願意共同承擔未知。婚姻不是保證,幸福不是契約。
即使不是近親,人也會分開、痛苦、後悔。幸福之所以值得,正因為其中有風險。
法律若把所有可能風險視為禁止理由,人生將變得單薄而僵直。我們活著,是為了那些不可預測的事情,而不是為了被規則保護得滴水不漏。
六、案例與社會現實
除了新聞中的夫妻案例,我翻閱了更多司法判決,發現有些案件甚至因血緣關係過於疏遠而無人察覺,婚姻卻仍被認定無效。有的夫妻婚後生活多年,甚至育有孩子,法院仍可依法律直接宣布婚姻無效,孩子的身分也因此變成非婚生。這不僅影響家庭情感,也帶來實際權益損害,例如繼承權、保險受益權和戶籍登記等。
我想像著這些家庭裡的日常:早餐桌上的牛奶溢出,孩子的作業本隨意亂放,父母偶爾的爭吵與和解。這些生活碎片,對法律而言不值一提;對生活的當事人而言,卻是全部。
現行法律所追求的「優生保護」,實際上可能帶來更多社會成本與情感創傷。這些案件不禁讓我懷疑:法律應該保護幸福,還是保護對幸福的想像?
七、我支持的原則
我支持的不是「近親婚姻」,而是:
- 成年人擁有選擇幸福的自由。只要完全知情,沒有強迫,法律不應介入。
- 法律不應以過時優生思想干預婚姻。生育已不再是婚姻核心。
- 違反禁婚規定應由「得撤銷」取代「無效」,減少對孩子與家庭的傷害。
- 遺傳風險應透過基因諮詢管理,而非直接禁止。
- 性別平等,消除不合理差別待遇。
這些原則理性而非激進,是現代社會對個人自主的尊重。
八、法律是建築,幸福是河流
法律像建築,堅固、清楚、穩定。幸福像河流,會彎曲、改道、穿過縫隙流動。
問題是:建築要河流改道,還是為河流留出空間?答案決定了自由的尺度,也決定了幸福的可能。
河流的力量不容忽視,它會尋找出口,穿越每一堵阻擋。法律若不懂河流,也會被河水逐漸侵蝕。
九、比較與國際視角
觀察國際間法律規範,德國、日本採「得撤銷」制度,違反近親禁婚的婚姻可選擇撤銷,而非直接無效。這樣設計的核心理念是:
- 尊重當事人意願
- 減少對孩子權益的影響
- 承認社會親屬結構疏遠,避免不必要的懲罰
相比之下,台灣現行民法採「無效」規定,對當事人及子女造成極大衝擊。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價值觀與人權保障的問題。
國際比較也顯示,現代社會傾向於以知情同意和風險管理取代全面禁止。這種設計既保護個人自由,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傷害。
十、制度與人性的拔河
人性總是渴望自由,法律總是追求秩序。在這個問題上,兩者形成了一場拉鋸戰:一方面,法律以優生和倫理作為理由限制婚姻自由;另一方面,人們仍在日常生活中選擇彼此、承擔風險。
這種拔河,並非黑白分明,而是在灰色地帶,無聲卻真實。社會必須承認,人類行為的複雜性,遠超過條文能描述的範圍。
十一、尾聲
走出咖啡館時,夕陽落在街道邊緣。我想起那些被判「無效」的婚姻,想起每個家庭日常的瑣碎與溫暖。法律可以規範行為,卻無法規範心靈的流動。河流總會找到出口,幸福也會。
幸福不是法院判給的,也不會被收回。它存在於日常,存在於彼此理解的瞬間,存在於任何願意冒險的選擇裡。法律可以提供保護,但不應成為剝奪選擇自由的工具。尊重個人選擇,才是社會進步的真正標誌。
免責聲明
本文為作者基於公開新聞事件、既有法規與個人觀察所撰寫之評論與思考,目的在於探討法律制度與個人幸福之間的張力,並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鼓勵特定行為。
文中所述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不等同於對現行法律之否定,亦不構成對任何具體案件的評斷。實際法律適用仍應以現行法令、司法實務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
閱讀本文,請理解其為一場價值與制度的思辨,而非行為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