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寫過幾篇關於補充保費文章,有興趣可以自行查閱,今天主要是分享第一次被收補充保費的經驗(笑...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但單次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 兼職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部分。
- 執行業務收入:支付給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
- 股利所得:公司給付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 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存款等利息。
- 租金收入:支付給民眾的租金。

今天剛收到的收益分配通知書
紅色框的配息來源分為兩部分,「國內財產交易所得」和「54-股利或盈餘所得C」,後者即為俗稱的54C,前者不在補充保費的課徵範圍內,後者屬課徵範圍但未達2萬元,因此實拿$17,564 + $5,927 = $23,491,平安過關。
黃色框的配息來源分為四部分,「國內財產交易所得」、「51-租賃類別I」、「54-股利或盈餘所得C」和「5A-金融業利息」,課徵範圍內且超過2萬元的54C金額為$22,071元,補充保費 = $22,071 × 2.11% = $465.6981 ≒ $466元。實拿金額為$24,197 - $466 = $23,731元。
「51-租賃類別I」扣繳稅額$11元,和「5A-金融業利息」扣繳稅額$4元的扣款依據,應該是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的第三款和第五款,各預扣10%。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往好的方面想,會被收補充保費代表投資金額達到一定門檻,是值得鼓勵的事。至於濫用健保、混亂的保險與福利、補充保費的收取、...這些無法改變的事情就別想太多了。
除非是天賦異稟的天選之人,否則建議不要過於在意補充保費,就當成是額外必繳的稅來看待就好。若是為了避免被收補充保費而分散投資標的,反而是本末倒置,長期來說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