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家服飾店為了宣傳,拍片把穿著「雄女(高雄女中)」制服的學生,改造成充滿江湖味的「8+9」形象。結果校方不忍了,直接依《商標法》提告。

很多網友疑惑:「只是開玩笑(Kuso)不行嗎?」其實,這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紅線。
1. 校名也是「著名商標」
大家別忘了,雄女不只是一所學校,在法律上它屬於「著名商標」。法律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嚴格,未經同意隨便拿來商用,本來就很容易出事。
2. 你的幽默,是對它的「污名化」
《商標法》規定,不能做出「減損商標信譽」的行為。雄女的形象是學術頂尖、校風優良,但業者卻刻意將其與「刺青、混幫派」等負面形象連結。這種操作會讓大眾對學校產生負面觀感,就是典型的侵權。
3. 「致敬」還是「搭便車」?看法院怎麼說
業者可能會喊冤說是「戲謔仿作」。但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經典的**「流淚香奈兒案」判決,法官講得很清楚:
合法的戲謔仿作,必須有「文化貢獻」或傳達「諷刺矛盾的訊息」。如果你只是為了賣東西(商業目的),利用別人的名氣來吸流量,卻沒有創造出社會價值,這就叫做「商業上的搭便車」,法律是不會保護的!
【給創作者的避雷指南】
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玩創意請記得:
* 商用最嚴格: 只要是為了賣產品,拿別人的商標來玩哏通常都會輸。
* 拒絕負面連結: 不要把別人的品牌跟色情、暴力或負面次文化綁在一起。
* 沒有文化貢獻就別碰: 如果分不清是「致敬」還是「搭便車」,建議先問過專業律師,以免創意變成鉅額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