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時效是多久?保險法第65條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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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結論(先說結論):一般來說,保險金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但在某些情形(例如要保人/被保險人隱匿危險、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而不知情等),起算日會依各款規定另行計算。欲確保權利不受時效影響,建議遇到理賠爭議儘速蒐證並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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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重點條文)

依我國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此外條文並列出若干例外情形(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其期限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或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日起算等),會影響時效起算點。

(簡單說:原則 2 年,但起算點不是單純「事故發生日」,而是視你何時「得為請求」或法條列舉情形而定。)



給付保險金時效是多久:常見問答

  1. 「得為請求之日」是什麼意思?
    指權利人可以行使請求的時間點──例如保險事故明確、受益人有理賠請求能力時即視為可請求。司法與實務見解會視個案證據判斷何時為「知情日/得請求日」。
  2. 出險日 = 起算日嗎?
    未必。若當事人直到較晚才知道或能主張權利,起算點可能從「知情日」或法條另載情形起算。重要的是:發現問題後盡速行使權利,避免逾時。
  3. 超過 2 年就完全沒有辦法了嗎?
    超過時效後,保險公司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而拒賠;但時效為抗辯權,保險人也可以選擇不主張時效而仍給付。若有抗辯,可諮詢律師檢視是否有中止、中斷或其他抗辯不能成立的事由。
  4. 被保險人死亡後,繼承人或受益人怎麼算?
    被保險人死亡情形下,受益人或繼承人通常在得知能請求保險金時就應開始計算時效;實務上常見複雜時點問題,建議保存死亡證明、保單與通訊紀錄,並盡速處理理賠程序。



專業律師建議:實務操作SOP(要怎麼做,步驟清楚)

  1. 事故或理賠事實一發生:立刻保存相關證據(診斷證明、警察報案、醫療收據、保險單影本、通訊紀錄)。
  2. 盡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以書面或可證明送達方式保存送件證明(郵寄收執、E-mail 副本等)。
  3. 若保險公司主張時效已過,請立即找律師評估「起算點是否已被延後或中斷」或是否存在可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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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清單(理賠時常用)

  • 保單正本或保單影本
  • 出險報告(警察、醫院、意外現場照片)
  • 醫療收據、診斷書、住院病歷摘要
  • 與保險公司往來之書面或電子通信紀錄(申請理賠、回覆等)
  • 受益人身分證明、死亡證明(如適用)

若遇到保險公司以「時效」拒賠,下一步怎麼做?

  • 先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可請求期間內已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或證明你直到較晚才得知理賠事實(知情日)。
  • 請律師評估:律師會檢視時效起算點、是否有中斷或中止時效之事由、或保險人是否放棄時效抗辯。
  • 協商或提告:若協商無效,律師可協助提起訴訟或保險法上可行的救濟程序。

法律聲明(重要)

本文為概述與一般說明,並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事實不同,時效起算點、證據可採性、以及抗辯能否成立都需律師依個案判斷。若遇到具體爭議,請以專業律師之法律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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