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聽到「被告民事賠償」「判決要賠幾十萬、幾百萬」,腦中下一句就是:
「那這樣會不會變成夫債妻償?
另一半、全家一起被拖下水?」先把最重要的一句話說在前面:
台灣法律沒有「夫債妻償」這條條文。
在多數情況下,民事賠償是誰的行為,就由誰自己負責,配偶不會自動變成共同債務人。
但有一些「例外、變形、連動影響」,卻真的可能波及到配偶或家庭財產。下面用 5 個重點 + 2 個實務情境,幫你一次釐清。
一、重點一:台灣沒有「夫債妻償」條文,預設是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在臺灣,大部分夫妻如果沒有另外去登記別的財產制,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幾個關鍵:
- 民法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 意思是:
- 你因為車禍、工作疏失、合約糾紛被判賠,那筆民事賠償是你的個人債務。
- 債權人原則上只能向你(債務人本人)請求,不會直接跳過來找你的配偶。
只是在不同的夫妻財產制之下,配偶財產會不會被「順便波及」,就會不一樣:
-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各自負責。
- 原則上,配偶自己的財產不會直接被拿去清償你的民事賠償。
- 共同財產制(比較少人用,需另外約定登記):
- 共同財產可能要先拿來清償個人債務,間接影響另一半。
一般人多半沒特別去登記,都是走法定財產制,所以不用一聽到「被判賠」就先腦補成夫債妻償。
二、重點二:什麼情況下,配偶真的會一起扛民事賠償?
雖然法律沒有寫「夫債妻償」,但在下列幾種狀況,配偶確實可能被一起拉進來:
1. 夫妻本來就一起「當事人」或「共同加害人」
例如:
- 夫妻一起經營生意,被告詐欺、侵權;
- 夫妻一起簽名承諾某件事,後來違約被求償;
- 兩人一起參與不法行為(共同侵權)。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兩人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債務人,自然就要一起負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被配偶拖累」,而是你自己也是「加害人之一」。

2. 配偶有「一起簽名」:共同借款、連帶保證、和解書
很常見的是:
- 一開始是你被告民事賠償;
- 對方要求簽「分期清償條件、和解書」;
- 對方或業者叫你的配偶一起簽名「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
一旦配偶有簽名承諾負連帶責任,之後債權人當然可以同時向你們兩個請求還款。
很多人就是在這裡不小心,
以為「只是簽一下作證」,結果其實是簽進去當保證人。
3. 因「家庭生活費用」產生的債務,夫妻有連帶責任
民法第 1003-1 條規定: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
- 房租、基本水電、子女學費這種為了全家生活的支出,
- 如果產生債務(例如長期積欠、分期付款未清償),
- 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甚至兩邊都請求全部金額。
這是「真正有法律明文」的夫妻連帶責任,跟民事賠償是兩件事,要分開看。
一般侵權賠償(例如車禍、毀損他人財物)通常不會被視為家庭生活費用,比較不會套用這條。
三、重點三:強制執行時,配偶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
如果你真的被判決確定要賠,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能會查封的標的是:
- 債務人「自己名下」的不動產、車輛、存款、薪水等
- 債務人「持有的」財產(包含動產)
一般而言:
- 配偶自己名下的財產,不會因為你被判賠就自動被查封;
- 但實務上,有時候「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其實另一方也出錢」的情況很常見(例如夫妻一起存錢買房,只登記先生名下)。
若配偶認為被查封的財產其實是自己所有,而不是債務人的,可以透過:
- 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其他救濟程式,向法院主張「這是我的財產,不是債務人的」。
所以,實務上「會不會被查封」,關鍵不是你們是不是夫妻,而是:
「那一筆財產,在法律登記上到底是誰的?」
四、重點四:離婚前後,被判民事賠償會不會影響另一半?
這裡要拆成兩個層次來看:
1. 「債務本身」:誰被判賠,就是誰的債
- 不管你有沒有結婚、後來有沒有離婚,
- 民事賠償債務還是跟著被判決的人走,
- 不會因為離婚,就突然變成前配偶也要一起還。
2. 「財產分配」:會影響你自己能分到多少
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要算剩餘財產分配:
你各自的婚後財產 − 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 → 剩餘多的那一方要補一半給少的那一方。
所以如果:
- 你被判了一大筆民事賠償,
- 這筆債務算在你這一邊,
- 你的「婚後財產淨額」就被扣掉很多,
結果就是:
- 你可以分到、或必須吐出來的金額會跟對方不一樣,
- 但這仍然是你自己的債務,不會把前配偶直接變成債務人。
五、重點五:想避免「被拖累」,配偶可以怎麼自保?
整理幾點實務上律師常給的提醒:
- 不要隨便替配偶簽「連帶保證、共同債務人」
- 不懂的文件,先拿去給律師看,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拒絕」就簽。
- 重要財產盡量「名義清楚」
- 房子、土地、車子、存款帳戶,建議各自登記在自己名下,
- 事後若真的遇到強制執行,比較好主張「這是我個人財產」。
- 遇到配偶常有高風險行為(賭博、大額投機投資、經營高風險事業)
- 儘早與律師討論是否有調整財產制、財產信託或其他風險控管的必要。
- 若已經發生訴訟或執行,盡早法律諮詢
- 包含:可不可以主張「非家庭生活費用、非共同債務」、
- 被查封財產是否可提起異議,爭取釐清財產歸屬。
六、實務情境一:車禍民事賠償,會不會變成夫債妻償?
情境:
阿明開車不小心肇事,對方受傷住院,最後阿明被法院判決要賠 200 萬。阿明老婆小芳沒有在現場、也沒有開車。
很多人會問:
「那小芳會不會也要一起賠?她的薪水、存款會不會被扣?」
依照前面的原則:
- 這筆車禍民事賠償,是阿明的個人債務,不是家庭生活費用。
- 在法定財產制下,債權人只能對阿明本人主張債權,
- 查封阿明名下的房子、車子、薪水、帳戶等。
- 小芳如果沒有簽連帶保證、沒有一起被列為被告,她不會因為是太太就自動變成債務人。
除非:
- 房子雖然兩人一起出錢買,卻只登記阿明一個人名下,
- 強制執行時,該房子被查封、拍賣,
- 小芳就「間接」受到影響(失去居住的房子),但這是因為「房子是阿明名下」,不是因為「夫債妻償」。
七、實務情境二:外遇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會影響「第三者/小王的配偶」嗎?
情境:
小華已婚,跟小美(也已婚)發生婚外情。 小華的老婆向法院提「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把小華跟小美兩個人都列為被告,求償精神慰撫金。
最後法院判決:
- 小華 & 小美,要連帶賠償小華老婆 80 萬。
這時候:
- 真正的債務人是「外遇雙方」:小華 & 小美。
- 小美的先生,如果完全沒有參與外遇行為、沒有一起被告、也沒有簽任何和解書或保證,
- 法律上他只是「受害的另一個配偶」,
- 不會因為太太是第三者,就自然一起變成賠償義務人。
唯一可能被「波及」的,是:
- 小美要賠錢,家裡現金不夠,只好變賣夫妻共同生活使用的財產(例如兩人一起住的房子、車子),
- 這在生活上當然會影響先生,但這是實際生活上的間接影響,不是法律上把先生變成共同債務人。
八、總結:民事賠償會不會影響配偶?先問這 3 個問題
遇到民事賠償問題時,可以先自己檢查:
- 這筆賠償是誰的行為?配偶有沒有一起參與或一起被告?
- 配偶有沒有在任何文件上簽名當保證人、共同債務人?
- 債務性質是個人行為的賠償,還是家庭生活費用/共同事業的延伸?
大多數情況下,如果:
- 你是自己一個人被告、被判賠,
- 配偶沒有一起被告、也沒有簽任何保證或共同債務,
那麼這筆民事賠償法律上就是你的個人債務,
配偶不會因為婚姻關係就自動被拖下水。
九、最後提醒: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遇到個案還是要找律師談細節
上面整理,是依據: 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與債務清償責任(特別是第 1023 條、1030-1 條、以及家庭生活費用連帶責任條款) 多篇討論「夫妻債務、配偶是否要一起扛、夫債妻償迷思」的最新臺灣實務文章 所做的一般性說明,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 實務上,會左右結果的細節很多: 當初訴訟的被告是誰?
有沒有簽任何保證或和解書? 房子、存款到底登記在誰名下? 你們採用什麼夫妻財產制?有沒有寫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 如果你或你的配偶現在正面臨民事賠償、強制執行, 又擔心「會不會連累另一半、拖累全家」, 真的很值得讓專業家事/民事律師看過判決與財產資料, 幫你把「到底誰該負責、配偶怎麼自保」講清楚, 再決定要不要談和解、怎麼規劃後續財務,會安心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