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3.3選商機制草案內容(草案內容連結)
總分配容量:3.6GW單一風場容量上限:不小於300MW,不大於1GW
單一開發商獲配容量上限:1GW
併網年度:2030-2031年
資格標:開發商實績(35分)、財務能力(30分)、執行能力(執行程度20-25分、ESG規劃10-15分),總共100分;須達70分才可過關
*註:若在國內有逾期完工、未簽約、提前解約及過去執行產業關聯方案的實際紀錄將納入考核;例如:提前完工加5分,解約扣20分,沒有簽約扣3分,延後完工6個月扣1分。以確保既有案場持續進行開發
價格:訂定一個保底固定價格,不高於台電迴避成本
國產化/在地化/產業關聯方案:無
獎勵機制:提供提前完工、有ESG效益風場獎勵;獎勵作法為延長售電期間
商業模式:鼓勵CPPA為主,但政府訂定最低收購價格,收購CPPA外的多餘綠電
時程:預計2026年Q1公告,公告後開始收件,公告後6個月停止收件(備標期6個月);若達成共識,盼年底或第3季完成選商。
*註:歡迎1月19日前發文至能源署提供意見
相關討論
- 容量
R3.3將在原先的3GW之外多釋出0.6GW,總容量3.6GW。
離岸風電R3.2兩家取消 R3.3容量成焦點
2025年以來已解除行政契約的風場容量合計900MW:
- R2力麗海峽一期風場(300MW)
- R3.2科里歐海鼎一風場(360MW)、德能美森風場(240MW)
可能受影響但尚未公告的風場容量合計900MW:
- R3.1力麗海峽二期風場(300MW)、科里歐海鼎二風場(600MW)
能源署指出,為了不影響目前進度,R3.1、3.2執行過程中解除契約的場址不在此範圍。草案簡報也有提到:如有前期解除/終止契約之場址,其場址於第3期選商完成後另辦選商,並適用R3.3獎勵措施。會確保足夠時間,讓開發商進行先前解除/終止契約風場環評。
這邊延伸的疑問是,R3.3未納入過去已解約、未簽約的風場,是否代表還不可以拿已解約的場域去投標?
能源署表示相關部會尚在盤點可開發海域。
- 開發商實績
僅限離岸風電,不包含其他再生能源設備。國內取得施工許可、進行施工風場,國外則限已完工風場。
- 延長售電時間的獎勵機制
電業法17條規定: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獎勵機制得延長幾年?尚未明訂,但不會超過5年。
認定標準為「實際成果優於原先承諾」,照此定義的話,認定時間應該會落在風場已完工拿到電業執照時。專案開發需先融資到位才有最後投資決定跟開工,若認定時間在施工中後,可能對融資幫助不大。
媒體報導也指出,有開發商認為內容不具什麼新誘因。一個案場本來就不可能只經營20年,所謂的「保底價」不公開、價格也沒有競爭力,對銀行融資沒有用處。所謂的延長售電時間獎勵,要等到完工後再考核,但對開發商來說,最需要錢的時間是建置前期,不如考量如何降低建置成本。
沃旭則提問,若鼓勵業者提早完工,經濟部是否在許可取得上有相關配套協助?
- ESG
有意見希望ESG項目內容要具體、依照難易程度及投入資源比例訂定權重分數、以及提供參考樣態,在後續檢核上也會比較容易可操作。也有詢問若無達到原先ESG承諾,是否有相關罰則?
- 時程
CIP表示還需要時間來達成共識,呼籲政府優先協助3-1、3-2期風場遞補事宜。
沃旭則不希望繼續延宕,儘早投標,今年Q3、Q4有明確進度。
三井則希望備標期從6個月延長至9個月。
- 國產化
CIP表示R3.3國產化不持續,本土廠商無以為繼,可能無心繼續投入,恐會影響R3.2的議談。
東方風能建議,若開發商從R2、R31、R3.2執行國產化可以延續到R3.3,應取得更多分數。
- 其他
CIP表示獎勵機制可從免除台電的加強電力網費用、綠電轉供費用著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