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下Enter前的三秒鐘,決定你是在家追劇還是跑地檢署
📌 30 秒青年自保摘要
為什麼這是出社會必修課? 網路世代的年輕人最容易踩到的法律地雷,就是以為「我又沒說名字」、「我說的都是實話」就可以隨便罵人。但地檢署的傳票不會管你怎麼想,法院看的是「可特定性」和「合理查證」。這篇文章告訴你,公然侮辱和誹謗的界線在哪裡,以及為什麼「真話」也可能讓你被告。
✅ 核心要點:網路是公開場合,你的每一句話都有法律效力
✅ 常見陷阱:以為沒寫全名就安全,但只要別人能推斷出你罵誰就成立
✅ 自保動作:發文前問自己「這會不會貶低別人的社會評價?」
✅ 法律錯誤:以為說真話就不會被告,但沒證據或與公益無關照樣成立誹謗
✅ 證據標準:你覺得的「真相」≠ 法官要的「證據」,需要白紙黑字
✅ 公益判斷:揭發別人私德(如外遇)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 本文內容
▍ 開場警示:地檢署傳票比你想像的更近
唉,又是網路發言。
許多來事務所為這種事來回奔波的年輕人,大家心裡都一個樣,想著「我又沒說名字,怕什麼?」
這句話我聽到耳朵都快長繭了。
但就是這個「怕什麼」,讓你一腳踩進法律的地雷區。那張地檢署的傳票寄來的時候,你才會真的知道怕。法院看事情的角度,跟你想的真的不一樣啦!
▍ 法律框架: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
在網路上跟人家吵架、發文抱怨,或是單純看某人不爽,想酸個幾句,這幾乎是每個年輕人都會有的經驗。但你知道嗎?當你的手指在鍵盤上敲下送出的那一刻,有些「地雷」可能就已經被你踩下去了。
我們今天不談那些高深的法學理論,就來聊聊實務上最常讓年輕人「出包」的兩種狀況:「公然侮辱」跟「誹謗」。
▍ 地雷一:「我又沒指名道姓,是在公蝦米毀?」——侮辱的「可特定性」風險
很多年輕朋友來諮詢時,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律師,我在我的個人臉書/IG上罵人,沒說他是誰啊,這樣也告得成?」
這個問題,真的很傷腦筋。
所謂的「公然侮辱」,法律上保護的是一個人的「名譽」。只要你的用詞,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是足以貶低、減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的髒話或輕蔑字眼,而且是在一個「大家都能看得到、聽得到」的地方說的,就可能成立。
網路,就是一個超級大的「公開場合」。
至於你說的「沒指名道姓」,這就是關鍵了。法院在判斷時,不是看你有沒有打出全名,而是看「其他人可不可以從你的貼文、前後文、帳號資訊,推斷出你罵的是誰」。
我碰過一個案子,一個大學生在系上的公開社團裡,發文罵某位同學是「專門搞爛報告的寄生蟲」。他通篇沒寫名字,但因為那個社團就那幾個人,大家又剛好分組報告完,幾乎所有人一看就知道他在罵誰。
結果?被告成立,民事還要賠錢。
所以,不要再傻傻地以為用「我那個奇葩同事」、「某樓的鄰居」就沒事。只要有第三個人,能把你罵的對象跟現實生活中的某個人連結起來,這個「特定性」的要件就達成了。你罵得越具體,線索給得越多,被告成的風險就越高。
一句話,別耍小聰明,網路是有記憶的,你給的線索,都會成為指向你自己的證據。
▍ 地雷二:「我說的都是實話,怕什麼?」——誹謗的「合理查證」風險
另一種常見的狀況更麻煩,叫做「誹謗」。跟「公然侮辱」那種比較像是情緒性謾罵不同,「誹謗」是你去「指摘或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而這個事實會傷害到別人的名譽。
例如,你不能罵人家「垃圾」,這是侮辱。但如果你說「XXX在這次專案中,收了廠商回扣」,這就是指摘一件具體的事情,如果這件事是假的,就可能構成誹謗。
「可是律師,如果我說的是真的呢?」
好問題。我知道,很多人覺得自己正義感爆棚,心想「我講的都是實話,怕他告?」法律上確實有條文說,只要能證明是真的就不罰。
但吼,魔鬼就藏在細節裡。實務上這句話有兩個超級大坑,一堆人就是這樣摔進去的。
第一個大坑就是,你口中的「真實」,跟法官要的「證據」,根本是兩回事。你覺得千真萬確、朋友掛保證、或是你熬夜推敲出來的「真相」,拿到法庭上,常常一毛錢都不值。法官要的是白紙黑字的證據、是不會說謊的對話紀錄,光靠一張嘴,很難過關的啦。要你舉證,你拿不出來,那就是空口說白話,法律上就當你是假的。
再來,還有一個更重要的點,很多人都沒搞懂。就算你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法官還會問:「這件事,跟公共利益有關係嗎?」法律保護言論自由,是希望大家討論對社會有益的事,不是讓你拿著別人的私生活當廣播劇放送。
我辦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氣不過朋友被劈腿,就上網當起「正義使者」,把她蒐集到的對方外遇的細節、照片全部公諸於世。她理直氣壯地說:「我說的都是實話啊!」
但問題就出在這裡。別人的感情狀況,除非是什麼公眾人物亂搞,影響社會風氣,不然都算是「私德」。你這樣做,就算百分之百是事實,法官也只會覺得你是在藉機散布別人的八卦、揭人隱私,跟公共利益一點關係都沒有,誹謗罪照樣成立。
所以在你準備上網揭發別人「惡行」之前,拜託,先冷靜下來問自己兩件事:
「我手上的證據,是自己覺得的證據,還是法官會信的證據?」
「我講這件事,到底是為了社會好,還是只為了滿足我個人的正義感或發洩情緒?」
這兩點沒想清楚就衝動發文,你離地檢署的距離,真的比你想像的還要近喔。
💡 林律師的提醒
年輕人會衝動,我懂,那口氣吞不下去嘛。
但你得搞清楚,網路上的「Enter」鍵,按下去就跟簽了名畫了押一樣,每一筆都記在那,賴都賴不掉。
別再跟我說什麼「網路世界」,你在外面不敢做的事,在網路上也一樣犯法,那條線一直都在,很清楚。
我講這麼重,不是要你嚇到變啞巴。
是看太多人,明明有理,卻用最笨的方式去講話,結果把自己搞到一身腥。
你有氣,想討個公道,天經地義。但你的武器,絕對不是髒話,那是給對方律師送子彈。你該學的是怎麼把事情「講清楚」。就事論事,一五一十地說:「我哪天去哪家店,發生了什麼事,我的訴求是什麼,店家怎麼回。」這樣講,不但安全,也才有人會挺你。
最後,多嘴一句。
那股氣,真的很珍貴,別浪費在成就別人對你的告訴案上。你氣沖沖打下的每個字,都可能被對方裱框起來,變成呈堂證供。
所以,要發文前,求求你,手指標著它,停一下。
就那幾秒鐘。
這幾秒鐘,決定了你是在家追劇,還是得來我辦公室付錢,聽我講今天跟你說的這些話。
📜 專業聲明
本文核心源自林博士親歷卷宗與實務觀察,並運用 AI 技術進行結構化整理,具體個案仍需尋求林博士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參考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主要針對在公開場合,用抽象的言語、文字或動作,侮辱他人人格評價的行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主要針對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一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的行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誹謗罪之免責事由):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基於善意的合理評論或自衛等,可以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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