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要「白紙黑字」簽了名、蓋了章,這份合約就有法律保障。甚至有人覺得「我都錄音錄影了,對方還能賴掉嗎?」
其實,法律並不是只要雙方同意就照單全收。在民法中,有三條非常硬的「紅線」,只要你的合約踩到其中一條,這份文件在法律眼中就是「自始無效」。白話說,這不是對方能不能反悔的問題,而是這份合約從簽下去的那一秒起,就是一張廢紙,連法官都不會承認它。
法律對於「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民法第 71 條、第 72 條與第 73 條,明確劃定了法律行為效力的底線。如果一份合約在內容或形式上觸動了這些紅線,它在法律上就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這意味著即便雙方目前沒有爭議,一旦未來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將不承認該契約的約束力。
身為地政士,我整理了以下三類在實務中最常遇到、卻容易被大眾忽略的「無效行為」:
一、 違法紅線:法律說不行,簽了也沒用(民法 71 條)
民法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規定分為「一定要做」的強制規定,以及「絕對不准做」的禁止規定。當契約挑戰了這些法律,簽名再多也救不回來。
- 強制規定:勞基法的最低薪資 老闆和員工約定:「雖然民國115年最低工資是 29,500 元,但你同意領 2 萬元就好」,這份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這是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權益的強制規定,不能私下打折。
- 禁止規定:非原住民不能持有「原住民保留地」 為了保護原住民土地,法律規定這類土地只能轉讓給原住民。如果非原住民想透過私下簽合約,甚至用「借名登記」的方式買原住民保留地,這類合約因為違反了禁止規定,在法律上一律無效。
- 禁止規定:私法人不能承受耕地 除非是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民團體,否則一般的公司(私法人)是不能買農用耕地的。如果公司老闆想私下簽合約買地來蓋倉庫,這份買賣合約因為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禁止規定,簽了也沒效,更無法在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第71條但書所指的例外:民法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不因此無效,只是縮短為20年)
二、 道德紅線:內容「毀三觀」,法律不挺你(民法 72 條)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有些約定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如果內容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或基本倫理,法律也會判它無效。
- 性愛契約: 約定金錢或奢侈品換取與已婚者維持性或同居關係
- 限制生育自由: 勞資雙方約定雇傭期間「不得生育請產假,否則需支付違約金或自動離職」
三、格式紅線:格式不對,努力全廢(民法 73 條)
民法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律對於某些重大的財產變動,會要求一定要有特定的「格式」(法定方式)。如果省掉了這些步驟,法律行為就無法成立。
- 不動產買賣或贈與應以書面為之:兩個人私下講好「這間房 500 萬賣你」,甚至錢都付了,但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正式書面契約,這筆交易在法律上就不算完成,未來對方不認帳,你很難要求法院辦理過戶。
- 格式錯誤的遺囑 很多人自己寫遺囑,卻忘了親筆簽名、或用電腦打字後只在最後簽名,違反了親自書寫的規定,遺囑變一張廢紙。
第73條但書所指的例外:例如密封遺囑沒有見證人或經過公證,但是有完全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時,此時密封遺囑雖密封無效,但是可以當作有效的自書遺囑。
總結:法律的限制,是為了保護你我
這三條法條聽起來像是在「潑冷水」,但換個角度看,它們其實是法律的安全閥。
法律之所以要在某些時候說「不」,是為了確保強勢的一方不能逼你簽下不平等的違法契約(第 71 條)、不讓你因為一時衝動簽下毀掉人生底線的約定(第 72 條),並透過特定的儀式和格式(第 73 條),讓你在面對不動產移轉、財產分配等重大人生決定時,能夠慎重其事,不至於因為草率而蒙受損失。
「真正的契約自由,是建立在合法的遊戲規則之上。」
簽署一份合約,不僅僅是簽名而已,更是一次權利的託付。所以,游代書提醒您在下筆之前,請務必確認這份契約是否經得起這三道法律紅線的考驗或是找專業人士把關。別讓你的誠信與期待,最後只換回一張沒有約束力的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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