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簽了名,就真的要當一輩子奴隸嗎?」
在地政士的日常裡,有時會遇到客戶拿著『放棄繼承』、『終身不見小孩』或『放棄處分財產』的切結書來求助。他們以為簽了字,自由就被賣掉了。
事實上,法律沒你想得那麼冷血,它比你更愛你自己。 根據《民法》第 16 條,有些權利是「禁賣品」。這條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它是你生而為人、最後尊嚴的防火牆。今天,讓我們拆解這些「看似有效、實則廢紙」的契約陷阱!一、 法律的鋼鐵防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可拋棄性
根據 《民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法律為「人」劃下了尊嚴的底線:
- 第 16 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第 17 條: 「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因此,並非所有「簽了名的約定」都有效,實務上常見、但法律不認帳的條款包括:
- 「一輩子不得離婚」
- 「終身不得探視或聯絡子女」
- 「名下房產永久不得買賣、抵押,須完全聽從債權人指示」
- 「本人放棄一切法律權利,任憑處置」
- 「勞工同意不請求加班費、不休特休」
在法律眼中,人格、自由與身分權都是非賣品。
不論是「一輩子不離婚」、「終身不見小孩」,或把財產處分權全交出去的「現代賣身契」, 只要涉及拋棄人格權或基本自由, 就算白紙黑字、簽名蓋章,也只是自始無效的廢紙。
二、地政實務解析:契約中的隱形地雷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能透過自己的意思表示,有效地行使法律行為(如買賣房屋、設定抵押)的能力。
例如:
- 債務人切結:「本人名下房產,終身不得處分,須經債權人同意。」
- 共有人協議:「全體共有人永久放棄請求分割土地之權利。」
法律確實允許合理限制(如預告登記、特定期間禁止處分),但若約定到「全面、永久放棄處分權」, 等同剝奪人格自主,實務上多被認定為無效。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例如:
- 賣身契(身分放棄): 在古代可能有「賣身為奴」,但在現代法律下,如果有人簽合約說「我願意放棄我做為人的權利,從此成為某人的財產或奴隸」,這違反了民法第 16 條。這份合約無效,他依然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如繼承權、受保護權)。
- 放棄繼承「權利」: 注意!法律允許「拋棄繼承(財產)」,但不允許「拋棄『擁有繼承權』的資格」。你不能簽約說「我這輩子永遠放棄法律賦予我的任何繼承資格」。
法律的底線很明確:「你可以放棄財產,但不能放棄當人的權利。」
自由可以限制,但不得拋棄:
例如:
- 為了財產,約定「終身不得離婚」
- 遺囑或契約要求「如不婚、不生子,則不得繼承遺產」
- 離婚協議約定「永遠不得探視子女」
自由可以「暫時讓渡」,但不能「斷頭變賣」!這些都屬於對身分與人格自由的永久剝奪,即便出於「自願」,法律仍不允許。

三、為什麼我「自願」放棄自由也不行?
雖然民法中有契約自由的原則,但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自由地放棄自由」,那麼在現實社會中,擁有資源的強者(如債主、雇主、長輩)就能透過身分地位、經濟壓力,強迫弱者簽下「現代奴隸契約」。
例如:
- 債主對你說:「我不告你,但你要簽合約從此當我的僕人。」
- 公司對與員工簽約時要求:「公司培養你,所以你必須簽署終身聘僱合約,且這輩子不得離職、不得轉往相關行業,否則須賠償天價違約金。」
- 婆家對新婚媳婦說:「房產可以過戶給你,但妳必須簽下切結書:『此生不得提起離婚、不得回娘家、不得拒絕公婆任何要求』。
如果這些契約有效,那「自由」就會變成強者用來掠奪弱者的工具。法律規定自由不可拋棄,就是為了防止自由被拿來消滅自由。
為了保護弱勢,法律設定了人性尊嚴的絕對領域。這也呼應了 《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律禁止你「變賣自己」,是為了守住重新開始的資格
法律透過《民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強制規定,任何涉及拋棄人格、身分或基本自由的契約,通通都是無法律效力的廢紙。這條底線不是在限制你的契約自由,而是在關鍵時刻,防止你因一時的壓力或困境,賣掉了生而為人的尊嚴。
游代書提醒:
契約中若出現「終身」、「永久」、「全面放棄」等字眼, 尤其牽涉不動產處分或身分關係, 務必在簽署前先經專業地政士或律師審視。
保障權利,從慎重簽字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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