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含有「法律行為」共 11 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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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9條之1(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98.01.23增訂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Ⅱ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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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的【|第04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一)】及【|第05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二)】中,對於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等概念都已經做過概略的介紹,而在我們介紹法律行為的相關概念後,在本次的文章中,我們本週將完整些介紹意思表示的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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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次開始講到了民法總則最重要的「法律行為」中有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接下來就要來介紹法律行為的「效力」,今天我們會先就法律行為的效力中有關「有效」及「無效」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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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上次提到,「法律行為」可以說是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也是構成民法各規範的基礎。我們生活中的一切食衣住行甚至育樂,小自搭公車捷運,大至購屋買車等等,基本上都可以「法律行為」去規範並類型化。以下就開始這次「法律行為」的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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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的很白話,對於剛接觸民法非本科系很好理解。不輸給坊間的民法概論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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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入「法律行為」的內容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權利變動的樣貌及種類,以鳥瞰民法運作的體系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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