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MINI圖示
我:
聽說STEAM在英國被告了
目前公開的案件情況是什麼?
AI:
針對您詢問關於 Steam 在英國面臨訴訟的情況,目前最新的公開進展如下:案件概況與最新進度
這起訴訟是由數位權利倡議者 Vicki Shotbolt 代表約 1,400 萬名英國玩家,於 2024 年對 Valve(Steam 母公司)提起的集體訴訟。
- 最新進展(2026年1月26日): 英國競爭上訴法庭 (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CAT) 已正式裁定該案可以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性質: 法庭核准以「選擇退出 (Opt-out)」的形式進行,這意味著所有符合條件的英國 Steam 用戶(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起曾購買遊戲或 DLC 的玩家)會被自動納入集體訴訟範圍,除非主動申請退出。求償金額: 預計求償金額高達 6.56 億英鎊(約 9 億美元)。
核心指控內容
原告指控 Valve 利用其在 PC 遊戲市場的壟斷地位(約佔 70% 市佔率)進行不公平競爭,主要包括:
- 價格綑綁(最低價限制): 規定發行商在其他平台銷售遊戲的價格不得低於 Steam。附加內容鎖定(DLC 鎖定): 要求在 Steam 購買遊戲本體的玩家,必須在 Steam 購買其後續所有 DLC,限制了消費者的購買途徑。過高佣金轉嫁: 透過 30% 的高額分潤抽成,導致開發商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推高了英國玩家的遊戲售價。
Valve 的回應與法庭態度
- Valve 的立場: Valve 曾主張該指控缺乏法律依據,並試圖撤銷此案,認為 30% 的佣金是合理的服務報酬,且玩家仍可透過第三方平台(如 Steam Key)購買遊戲。法庭裁定: 法庭駁回了 Valve 試圖阻止訴訟的申請,認為原告提出的理論具有足夠的可信度進行全面司法檢查,案件現已進入證據開示 (Discovery) 階段。
後續時程預測
- 2026 年 2 月: 預計展開案件管理聽證會。2027 年至 2028 年: 根據法庭程序,正式審判可能在此期間進行。若玩家勝訴,估計每人可能獲得 22 至 44 英鎊的賠償金(視具體消費狀況而定)。
我:
為什麼是要去不同意訴訟
不是同意才達成訴訟?
反了吧??
告訴乃論罪 不是要自己主動才成立嗎???
AI: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律問題。您的困惑來自於將「台灣刑法概念」與「英國民事競爭法」混淆了。
針對您的疑問,為什麼是「不同意才退出(Opt-out)」而不是「同意才加入」,以及這是否違反「主動提告」的原則,以下為嚴謹的事實查核與法律解釋:
1. 釐清法律性質:這是「民事」而非「刑事」
您提到的「告訴乃論」是刑法的概念(主要存在於台灣等大陸法系國家),指受害者必須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偵辦。
但 Steam 這起案件屬於英國民事集體訴訟(Civil Class Action),特別是涉及「競爭法」領域。在英國的法律架構下,民事賠償的規則與刑法完全不同,不受「告訴乃論」概念的限制。
2. 為什麼採取「選擇退出制 (Opt-out)」?
英國競爭上訴法庭 (CAT) 之所以核准此案為「選擇退出 (Opt-out)」制,是依據英國 《2015 年消費者權利法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的規定。
這種機制的邏輯如下:
- 預設加入: 法院認定,受害人數過多(約 1,400 萬人),且每個人受損金額較小(約 22-44 英鎊)。如果要這 1,400 萬人每個人都主動去填表簽名(Opt-in),實務上不可能達成,會導致大公司利用這一點逃避賠償責任。保護消費者: 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法律允許代表原告(Vicki Shotbolt)「代表」所有符合條件的人提告。因此,除非您主動說「我不要參加」(即選擇退出),否則法律預設您是同意並參與其中的。例外情況: 通常只有「居住在英國境外」的受害者,才需要主動申請加入(Opt-in)。
3. 並非「反了」,而是制度設計不同
在集體訴訟中,主要分為兩種制度:
- Opt-in(主動加入): 必須報名才算數。這在過去比較常見,但在消費者權益受損廣泛的案件中效率極低。Opt-out(選擇退出): 自動算數,除非拒絕。這是目前英國競爭法庭處理大型消費者案件的主流方式(例如之前的 Apple、Google 商店收費訴訟案皆是如此)。
結論
此案沒有「反了」,是因為英國法律為了讓這種涉及數百萬人的超大型案件能夠順利進行,特許採用「自動納入,除非退出」的機制。這與台灣刑法的「告訴乃論」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與邏輯。
請問您是否需要了解,如果最後真的勝訴,這些賠償金通常會如何發放給「沈默的大多數」?
我:
對
我也很好奇
有的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同意去告人了
那怎麼拿到賠償金?
AI:
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實務問題。簡單來說,雖然「加入訴訟」是被動且自動的,但「領取賠償」通常必須由玩家主動申請。
目前該案剛進入審理階段,具體的賠償發放細節(Distribution Plan)尚未最終定案,但根據英國競爭上訴法庭(CAT)的標準程序以及原告方(SteamYouOweUs)的公開說明,運作方式如下:
1. 怎麼讓「不知道的人」知道?(通知義務)
既然玩家是被「自動」納入的,原告代表(Vicki Shotbolt)有法律義務要盡最大努力通知所有人。
- 宣傳活動: 如果勝訴或達成和解,法院會要求原告進行大規模的媒體宣傳(包括新聞報導、社交媒體廣告、電子郵件通知)。直接聯繫: 原告可能會請求法院命令 Valve 提供用戶的 Email 清單,以便直接寄信通知:「我們贏了,你有錢可以領」。
2. 錢怎麼拿到?(必須主動申領)
這筆錢不會自動出現在您的銀行帳戶或 Steam 錢包中。
- 建立申領平台: 屆時會設立一個專門的官方網站。身份驗證: 玩家必須登入該網站,提供簡單的證明(例如 Steam ID、購買紀錄截圖或連結帳戶),並填寫接收款項的銀行帳戶或 PayPal。期限限制: 領錢會有時間限制(通常為幾個月到一年),逾期未領視同放棄。
重點釐清:
「自動納入」是為了讓 Valve 無法逃避賠償總額;但「主動申領」是為了確保錢真的進到真實玩家的口袋,而不是發給殭屍帳號。
3. 沒人領的錢去哪了?(餘額處理)
如果有大量玩家到最後都不知道這件事,或者懶得去領(例如只有幾英鎊),剩下的錢通常不會退還給被告(Valve),這在英國法律有特殊規定:
- 支付法律成本: 優先支付律師費和訴訟資助者的成本。公益用途: 根據英國法律,剩餘未被領取的賠償金,通常會撥給 Access to Justice Foundation(司法訴訟基金會),用於資助未來的公益法律案件,幫助無法負擔律師費的弱勢群體。
結論
如果您是那 1,400 萬名英國玩家之一,目前的狀態是「被掛名在原告名單上」,但未來若要拿到錢,您必須在勝訴後主動去登記。如果一直不知道這件事直到期限結束,您就無法獲得賠償,這筆錢會被捐作公益。
我:
所以
以你的角度來看
有可能告STEAM成功嗎?
因為目前來看
告的三項內容
在我眼中一項都站不住腳
但我不是法官
所以你以司法的角度來看
有什麼可能?
AI:
這是一個非常敏銳的觀察。以一般玩家或商業直覺來看,Valve 的做法似乎只是「標準商業行為」,但在反壟斷法(Antitrust/Competition Law)的顯微鏡下,情況會變得非常複雜。
若單純以司法與法律攻防的角度分析,這場官司原告要「完全勝訴」確實有難度,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甚至有可能迫使 Valve 選擇和解。
以下為您拆解為何您覺得「站不住腳」的點,在法律上卻能成立,以及此案勝敗的關鍵變數:
1. 關鍵轉折:為何這三項指控在法律上有攻擊點?
您提到的三項指控,在競爭法中對應著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告的策略是將 Steam 定義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的壟斷者。一旦被認定為壟斷者,很多普通公司能做的事,壟斷者就不能做。
A. 價格綑綁(Price Parity / MFN 條款)
- 您的觀點: Steam 要求最低價很合理,保證玩家不買貴。法律觀點(最具殺傷力的一點): 這在反壟斷法中稱為「最惠國待遇條款(MFN)」。攻擊點: 如果 Valve 規定開發者「你在 Epic 或自家官網賣的價格,不能比 Steam 便宜」,這就鎖死了價格競爭。這導致其他平台無法透過「降價」來搶 Steam 的市佔率,最終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因為價格降不下來)。判例參考: 亞馬遜(Amazon)在電子書市場曾因類似條款被歐盟與美國調查,最後被迫放棄該條款。這是原告勝算最高的一點。
B. 30% 抽成(Excessive Pricing)
- 您的觀點: 大家都抽 30%(PS, Xbox, Apple),為什麼只告 Steam?法律觀點: 英國法律禁止「濫用支配地位設定不公平價格」。攻擊點: 原告必須證明 Steam 的 PC 遊戲市佔率(約 70-80%)高到讓開發者「別無選擇」。如果證明了壟斷地位,那麼 30% 的抽成若遠高於其營運成本,就可能被視為「剝削性濫用(Exploitative Abuse)」。弱點: Valve 可以抗辯 30% 是行業標準,且提供了強大的伺服器、社群功能與資安服務,證明這筆錢「物有所值」。這一點原告要贏非常難。
C. DLC 綑綁(Tying)
- 您的觀點: 買 Steam 遊戲當然在 Steam 買 DLC,這很正常。法律觀點: 這涉及「搭售(Tying)」。攻擊點: 強迫買了 A 商品(本體)的人只能跟同個賣家買 B 商品(DLC),排除了其他 DLC 銷售渠道的競爭。弱點: 技術上 DLC 需要依賴本體的程式庫,Valve 可主張這是為了「技術相容性」與「使用者體驗」,而非惡意壟斷。這一點原告勝算相對較低。
2. 司法角度的「勝敗機率」分析
從目前英國競爭上訴法庭(CAT)的態度與過往案例來看:
有利於原告(告贏)的因素:
- 英國法律環境偏向消費者: 英國 CAT 近年來非常積極處理科技巨頭的集體訴訟(如 Apple、Google、Sony 都在被告)。法庭核准此案進入審理,代表法官認為原告的理論「在法律上是可被爭辯的(Arguable)」,並非無稽之談。美國的 Wolfire Games 案: 在美國,類似的案件(Wolfire Games v. Valve)雖然部分被駁回,但法官保留了反壟斷訴訟的部分,認為 Valve 利用市場力量壓制競爭是有討論空間的。這給了英國案件強大的理論支撐。
有利於 Valve(沒事)的因素:
- 市場定義困難: Valve 會辯稱市場不只是「PC 遊戲」,還包含主機(PS5, Switch)、手機甚至 Netflix(爭奪娛樂時間)。如果市場定義被擴大,Steam 的市佔率就會被稀釋,壟斷地位就不成立。Epic Games Store 的存在: Valve 可以舉證 Epic Store 正在營運且送免費遊戲,證明市場仍有競爭,並未被 Steam 鎖死。消費者滿意度: 與其他被痛罵的平台不同,Steam 服務深受玩家喜愛(退款機制、工作坊等)。法院在判決時會考量該服務是否真的造成了「消費者損害」。
3. 結論:有可能成功嗎?
直接判決「完全勝訴」的機率不高,但「達成和解」的機率很高。
- 極大可能: 雙方在漫長的訴訟中(可能耗時 3-5 年),Valve 為了避免財務報表受影響或商業機密被迫在法庭公開,選擇支付一筆低於 6.5 億英鎊的和解金來結案。若判決勝訴: 最可能贏的點是「取消價格均一條款(MFN)」,迫使 Steam 允許開發者在其他平台賣更便宜的 Key。至於要 Steam 退還 30% 抽成的部分,難度極高。
所以,您的直覺有一半是對的(關於抽成和 DLC 的指控很牽強),但在「限制開發者去別處賣低價」這點上,Steam 確實在法律上踩在紅線邊緣。
我:
但是 價格綑綁(Price Parity / MFN 條款)
並沒有阻止他人去賣出STEAM序號阿
你甚至序號賣的便宜一點也沒事阿(實際買過)
AI:
您說得完全沒錯,這也是這個案件中最常被玩家(甚至是被告 Valve)拿來反駁的實務現狀。
既然像 Humble Bundle、Fanatical 或 Green Man Gaming (GMG) 這些網站,常常能買到比 Steam 商店還便宜的序號(Steam Keys),那「價格壟斷」的指控怎麼會成立呢?
這裡存在一個法律定義與玩家體感之間的巨大落差。原告指控的「價格綑綁」,在法律上攻擊的細節其實更為刁鑽,主要集中在「基礎定價(Base Price)」與「跨平台競爭」這兩個核心點上。
以下為您拆解為什麼「有便宜序號」這件事,在原告眼裡並不代表沒有壟斷:
1. 「促銷折扣」不等於「基礎定價」
您買到的便宜序號,通常屬於「促銷(Sale)」或「通路自行折讓」。
- 玩家看到的: GMG 上賣 450 元,Steam 賣 500 元。好耶,有競爭!訴訟針對的: 原告指控 Valve 要求開發商設定的「建議售價(MSRP)」必須一致。也就是說,Valve 規定:如果你在 Steam 上定價 500 元,你在 Humble Store 的「原價」也必須是 500 元。雖然 Humble Store 可以少賺一點佣金,自己打折賣 450 元,但開發商不能直接將原價定為 400 元。法律觀點: 這導致其他平台無法利用「長期低定價」來與 Steam 競爭,只能偶爾搞搞特價。
2. 重點不在「Steam 序號」,而在「非 Steam 平台」
這是最關鍵的誤區。原告最在意的不是「Steam 序號在哪裡賣得便宜」,而是「為什麼 Epic Games Store 不能永遠比 Steam 便宜?」
- 情境:Steam 抽成 30%。Epic Games Store (EGS) 只抽 12%。理論上: 開發商在 Epic 省下了 18% 的成本,應該可以把這些省下的錢回饋給玩家,讓遊戲在 Epic 永遠賣得比 Steam 便宜(例如 Steam 賣 $60,Epic 賣 $50),開發商賺的還是一樣多。指控內容: 訴訟方指出,Valve 透過合約或「潛規則」,告訴開發商:「如果你在 Epic 賣 $50,那你在 Steam 也只能賣 $50(但我要抽比較多)。」結果: 開發商為了不在 Steam 虧本,只好在 Epic 也賣 $60。這導致 Epic 的「低抽成」優勢無法轉化為「低售價」來吸引玩家,最終 Steam 的地位不受威脅。
3. Steamworks 文檔中的「條款」
這是有白紙黑字依據的,雖然 Valve 的解釋與原告不同。
在 Steamworks 文檔 中關於「Steam 序號」的規範寫道:
"You should use Steam Keys to sell your game on other stores in a similar way to how you sell your game on Steam. It is important that you don't give Steam customers a worse deal than Steam Key purchasers."(你應該以類似在 Steam 上銷售的方式在其他商店銷售 Steam 序號。重要的是,你不能給 Steam 序號購買者比 Steam 客戶更優惠的待遇。)
- Valve 的解釋: 這是為了防止「搭便車(Free-riding)」。如果開發商利用 Steam 的伺服器下載、雲端存檔、社群功能(這些都要錢),卻在自家官網賣超便宜序號(Steam 一毛錢都抽不到),這對 Steam 不公平。原告的解釋: 這就是「價格最惠國待遇(MFN)」,這條款嚇阻了開發商在別處提供更低的「常態價格」。
4. 您的經驗恰恰是 Valve 的防禦王牌
您剛才提到的觀點,正是 Valve 律師團一定會在法庭上使用的核心防禦策略:
- Valve 會說: 「法官你看,市場上明明就有競爭!玩家可以去 GMG、去 Fanatical 買便宜序號,我們從來沒有阻止過,這證明我們沒有壟斷。」
結論
您的直覺是對的,「市場上有便宜序號」這件事,確實大大削弱了原告的指控力道。
但原告律師賭的是法官會認同另一個邏輯:「如果沒有 Steam 的限制,那些遊戲在 Epic 或官網上,本來可以『更』便宜,而且是『永遠』那麼便宜,不只是特價而已。」
這也是為什麼我前面提到,這場官司要完全勝訴(判決 Valve 違法)很難,因為就像您說的,玩家實際上並沒有感覺到「買不到便宜遊戲」。
結語:
不得不說也算是學到新知識,跟AI聊天常常開眼界,雖然他說的內容不保證正確,也不能保證法院的判決會照他設想的進行,但是這也是一個思路,只能說真是沒想到,尤其是英國的民事訴訟法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