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加強對受性別事件未成年學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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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時效的修正案:

民法最近提出時效的修正。時效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與安定」

1、民法有兩種設計:

「消滅時效」(權利滅失無法主張)

舉例:甲借乙新台幣100萬,甲必須在十五年內向乙要,超過十五年就不能再要。

「取得時效」(取得權利對抗他人)

舉例:當你長期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並以所有意思持續占有20年,可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以上都是鼓勵有權利的人能及時或趕緊地行使權利,並使法律關係盡快確定。

2、跟學校內有什麼關係?

依照新修正的時效規定,其中加強對於校園內性別事件的保護。通常教師與學生間性別事件,教師通常會有三種責任必須承擔:

行政責任:依據性平法調查認定,送教評會依照教師法做後續決定(無時效期間=聘約內都算)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十六章不同型態的妨害性自主罪進行犯罪追訴與定罪(有5-20年時效)

民事責任:教師對學生的民事賠償責任(通常是金錢),但這有時效規定,「現行規定」是:「知道起算二年內」或「行為發生後起算十年內」

「行為發生後起算」的意思是:被害人當下不知道原來有權利受損的事實與狀態,之後突然驚覺/想到那是侵權行為而超過十年,也不能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只要在這個時間內,受害學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超過就不行!

3、一般來說法律上民事侵權責任通常會這樣主張(請求):

受害學生:依據民法第184條向教師請求相關賠償

學生家長:依據民法第195條向教師請求精神賠償

時效限制:「知道起算二年內」或「行為發生後起算十年內」要行使。

但事實上:受害學生通常在因為身處在校園中,或是受到教師與學生間的不對等權力關係,或是基於社會觀念而不敢張揚,知道被侵害但不敢提出。當想提出賠償時,可能超過二年時間而喪失請求的權利,而無法獲得金錢上的賠償。

4、本次民法修正如下:

普通規定:一般侵權行為請求時效為:「知道起算五年」、「自行為時發生後起算十五年」

故意妨害性自主規定:「知道起算五年」、「自行為時發生後起算二十年」

以上不分任何年齡都適用

5、以下是針對未成年人規定

對未成年妨害性自主的特別規定:當性自主受侵害之人為未成年人者,於成年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停止進行(修正第129-1條)。

立法說明:因未成年人身心智慮尚未成熟,於其性自主受侵害時,可能因嚴重心理創傷或難以啓齒,致遲未能向外求助或行使其權利,為加強保護性自主受侵害之未成年人。

例如:15歲的未成年人受到性別侵害,

成年前知道:原則23歲時效結束。原本依照修正第125條,有五年的時間可以請求。但基於此特別規定而時效是停止的,待其成年後(18歲)起算五年(23歲)。

行為發生後:原則38歲時效結束。但如果是不知道這是性別事件的情況下(應該是少數,可能集中特定的孩子),則是成年後(18歲)起算20年(38歲)。

[編的話]

民法如此修正,正是對於性自主權的重視,同時對校園內處於權力上劣勢的學生而言,在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障部份是增加的,這樣的修正值得讚賞!

同時也警告在校園中少部份的無良教師們,別以為你只會面對解聘的行政責任,或是當受刑人的刑事責任,現在修正後,連民事賠償責任你也跑不掉。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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