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上課期間外人進入校園的責任!
一、事實經過
被告甲未經學校警衛之同意,擅自翻越圍牆進入校園,查看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甲翻牆進入校園後在戶外開放空間及建築物教室走廊、樓梯間走動。經學校報警檢察官偵辦後,依法起訴。
二、法院怎麼說?
刑法306條目的
按刑法第306條係保障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要保護的法益乃個人住居場所的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的權利。法益:居住權益
居住權益不以有有使用權者「現在正在」居住其內為必要。不然,只要侵入住宅的行為人知道要侵入之住宅在該日沒有人居住,就可以擅自進入供其任意使用,與該條所欲保障住居場所所有人及實際使用權人對住居生活之安寧、自由目的不符。
保障客體的「住宅」相關定義
住宅: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
建築物:則指定著於土地上有圍牆、屋頂、門戶,可供休息、起居或工作之工作物,例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而且只要現有人使用即可,不管現在是否有人居住。
附連圍繞的土地:是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例如住宅或建築物的庭院,或花園、停車場等。但以設有牆垣、籬笆或壕溝、鐵絲網等拿來隔離的附連或圍繞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為限。
考量:校園安全
考量被告甲未經允准而侵入校園,侵害學校對於所屬場域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的利益,而且正逢學生及教師上課、上班的時刻,危害校園安寧秩序。
其餘考量
但同時審酌被告甲是要給予友人飲料而翻越圍牆侵入之動機及情節,停留時間未久,同時兼考量被告甲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目前尚達成和解或調解),同時衡量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等一切情狀。
三、結論:
處拘役三十日,得以每日易科罰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