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申請緩任導師被拒,是教師權益受損嗎?
一、事實經過
113年4月初:該教師正式向學校提出因為公傷假緩任導師的申請。
113年4月25日:召開導師遴選會議審議後,決議不同意這項申請。113年4月30日:教師依據學校的《導師遴選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訴。
113年5月08日:認定4月25日的會議組成不符學校的遴選辦法,決議申訴有理由。
113年5月08日:導師遴選會在同日立即重新審議該教師的申請案,結果仍是不同意。
113年6月11日:教師向所屬縣市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最終作成「申訴不受理」決議。
114年3月24日:教師提起再申訴。
二、申評會怎麼說?
教師法規定:
主管機關或學校對教師個人所為之措施,經教師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始符合教師提起申訴之法定要件。
導師職務的性質:
擔任導師職務,是屬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教師應履行聘約之義務,並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相關規定,落實導師遴選程序及民主化議程。
結論:
學校依學校導遴辦法進行遴選,並經導師遴選會2次開會決議不同意其緩任導師之申請,此不同意的決議並非屬於「損及」再申訴人教師的權益,因此不是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的事項。
三、結論:再申訴不受理
[編的話] 只有權益受損(當導師是義務)時,才能依照教師法相關規定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