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爭點:此「徵求」非彼「徵求」?
在辦理**限制性招標(逕邀廠商議價)**時,若想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刊登「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實務操作上常會遇到以下困惑:
- 這屬於《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的「公開徵求」嗎?
- 在電子採購網系統中,到底該點選哪一個功能鍵?是「招標準備」中的公開徵求?還是「招標管理」的新增招標公告?
💡 Expert Olen 的實務分析
針對上述疑問,我們可以從「採購網系統邏輯」與「法規適用範圍」兩個方向來拆解:
1. 電子採購網的「二分法」邏輯
雖然法條中多次出現「徵求」二字,但在系統操作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兩者:
- 【招標準備】裡的「公開徵求」: 這對應的是《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目的在於蒐集市場資訊、參考廠商報價或企劃書。系統會特別提醒:「公開徵求並非招標公告,如將公開徵求作為招標公告,無效」。→非屬「招標動作」!
- 【招標管理】裡的「新增招標公告」: 不論是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或是《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的徵求,其本質仍屬於**「招標動作」**。因此,請進入【招標管理】選項作業。
2. 系統操作路徑指引
當您進入「新增招標公告」後,請依序選擇:
- 招標方式:就會看到「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的選項了。
- 依據法條:此處需特別注意,政府採購網系統內僅開放勾選《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5 款及 9-16 款。
⚠️ Olen 的重要提醒: 並非每一種限制性招標都能依據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刊登徵求公告。如果您的案源法條不屬於上述範圍,系統是點不出來的,這點在辦理前要先留意一下→這是法規中沒提的事情!!
🌟 實務小結
「法條是死的,但系統邏輯反映出了法規文字的核心目的。」 其實只要釐清「招標準備(蒐集資訊)」與「招標管理(正式邀標)」的差異,就能避免在採購網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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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由 Expert Olen 整理,旨在提升採購法規的實務應用與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