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有盲點不是第一天的事情(要不然不會有工程會上千條函示),片中提到的盲點回應如下:
1.有關評審委員名單公布與否的問題:工程會早於去年8月8日即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前揭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後,機關應即將委員名單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惟如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則無需公開」。簡單說,評選委員名單以一律公開為原則。 2.有關上網招標前,內部宜先找專家學者評審標案內容的問題:以歷史建築為例,縱使規劃設計經歷期中、期末審查,其規劃的設計書圖也常發包不出去、甚至發包出去後發現與現況完全不同的問題(我手上目前的案子正是),重點不在發包前審標與否,而是圖說是否與現場相符(隱蔽部分除外)委員是否有到過現場確實核對。
依小弟「公務低層」的淺見,採購法的主要盲點有三:
1.底價訂定不合理: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卻不用負責(流標與否)、對標案不清楚等,實不合理。且除了訂底價有很多自由心證的空間外,若廠商報價已低於預算許多,卻還要用廠商的報價再比減價格也不合理。
2.減價次數限制的不合理:依採購法第53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為何要限制減價次數?因為要廠商「願以底價承攬」,但若底價已訂定不合理,被吃豆腐的永遠是廠商。
3.標案內容照抄,與個案性質不符:以我的經驗,因為時程(標案管理系統或重大建設管制系統)的影響,標案的確會因為急著上網發包而照抄相似案件的內容,但當標案持續流標,機關便自然會檢討流標原因,進而放寬投標資格、工期、預算等。在首長受任期限制及建設的思維,忙著搶當剪綵王的環境下,機關也很難防弊、興利都兼顧,品質與效率常常無法兼顧,重要的是我們選擇哪種思維,要站在市長的高度看、還是站在歷史的高度看。ps:原來小王老師已經升實踐建築系系主任、淡江校長也已換人,我已經是老學長了(?但飯可亂吃話不能亂說,片中16:40,小王老師說:「叫營造廠要買吉普車給政府用,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去看工地」。小王老師,請直接指名哪個中央或地方縣市政府,不然這樣是散播假新聞喔。
參考資料:
20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