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筆記01 總則

2023/11/0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壹、辦理採購之主體及客體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乃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即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另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故不列入本法適用對象。

一、政府採購法適用之客體(政§2)

分為下列三類:

(一)工程之定作(政§7I)

工程乃指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及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地面上下包括水中所進行之工程。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政§7II)

財物乃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Ps.經加工或冷凍之食品,不屬生鮮農漁產品。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政§7III)

勞務乃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其他補充

採購並不一定以金錢交付為限,具對價關係者亦屬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而若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的適用客體,便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作為歸屬(政§7IV)。

二、政府採購法適用主體範圍

政府採購法適用主體範圍

政府採購法適用主體範圍

貳、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政§6)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參、名詞定義

一、廠商之意義(政§8)

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但機關辦理採購,並無須皆應允所有前揭之廠商均得參與投標,仍可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格。

二、主管機關與上級機關

主管機關乃指行政院採購暨工程委員會,無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分,主管機關均為行政院採購暨工程委員會。

上級機關乃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若辦採購之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政細則§5)。而委辦採購時,採購機關即係委託他者辦理採購之機關,故其上級機關乃委託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三、採購金額級距

政府採購法之金額級距

政府採購法之金額級距

肆、採購之監辦

一、監辦與監督之意義

監辦乃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採購案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4)。

而監督在政府採購法並無詳細明文訂定,乃由監督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二、監辦之作法

監辦之作法

監辦之作法


伍、禁止與迴避

一、原則上禁止分批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14)

二、採購人員之利益迴避(政§1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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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記下一些信仰上的心情、掙扎和疑問,可能會看到很多我和上帝吵架毫無邏輯的混亂內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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