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説沒有駕照不能開車上路,甲無照開車上路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因此甲的無照開車行為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
如果甲無照開車上路並且不小心的撞死了人,是不是會因為他的無照開車行為而由【過失致死】升等為【故意殺人】,一般來說,答案是否定的,這個問題常常有人誤解,如同坊間習慣的將【《過失》《致死》】説成【《過失》《殺人》】,這是概念的混淆,刑事實體法由【故意】及【過失】兩大體系構築,我國刑法第二章刑事責任的第12條開宗名義說【行為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説【過失殺人】於邏輯上是矛盾的,法律概念的【殺人】一定是【故意犯】,行為人要麼不小心的【過失致死】要麼有心的【故意殺人】,涇渭分明。
傳説敬愛的已故刑法大師雅馬達.尚對此(故意與過失的概念釐清)非常重視,甚至於發現答題試卷上書寫有【過失殺人】四個大字就以直接以零分處理,由於大師認為考生基礎概念發生了無法原諒的嚴重錯誤,坊間一般口語的積非成是還有誤認【公訴罪】即為【非告訴乃論】,其實【公訴】對應的是【自訴】,【告訴乃論】對應的是【非告訴乃論】。
刑法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刑法的所謂【過失】是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其中另有較細分的所謂【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然而均無礙於不容發現有【《過失》《殺人》】的邏輯矛盾,沒有駕照開車撞死人也有類似的概念混淆,例如有人認為【無照開車上路】就等於【故意殺人】,無照開車上路撞死人也有【可能】故意殺人沒錯,但是絕大部分的絕大部分都是過失致死,就算有駕照開車上路也可能是故意殺人(極少數的以車為殺人工具)。
無照開車上路的【故意】是明明知道自己沒有駕照而開車上路,故意殺人的【故意】是明明知道被害人是人卻執意要殺(撞)死他,黑白不宜混淆,想起鬼故事聊齋誌異説的【有心為善,其善不賞,無心為惡,其惡不罰。】(註)
註:我國現行規定,刑事有過失致死,民事有損害賠償,行政有其他不利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