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區議會的職能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 —(a)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 —(i)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 (well-being) 的事宜;及(ii)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 (the provision and use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services);(下略)
這樣看來,監察警方執法,就此作出討論並提出建議,正是區議會的職能之一:當社區每日都有人被警察打到頭頂開花時,當整個社區瀰漫著濃濃的催淚煙的氣味時,當社區有人可以大搖大擺扮便衣警察而打劫商戶和途人(因為警察已不用出示委任證)時,為什麼警方的執法不是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s. 61(a)(i))?若然,為何不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