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立院修法 再度確立交通階級(一)

2021/10/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2021年10月7日這天早上不分朝野,在紅樓召開的交通委員會共同限縮檢舉人可以檢舉的項目。不像環保署會針對環保違規編列獎金預算,警政署當了25年的免費仔,但因為政治的關係即將終止服務。
中華民國 85 年(1996年) 12 月 31 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條之一橫空出世,當時立法精神是為了彌補警察的執法力不足,但一樣是彌補,環保署針對違規有訂定獎金法源,警政署則沒有給檢舉人獎金。在十年前更刪除了警察的取締獎金,自此,交通環境陷入蠻荒時代。人民為了自救花時間做零元檢舉,現在又要被限縮,新的交通階級即將確立。
你,準備好了嗎。
當行政裁量權如此寬,警員會怎麼選擇

台灣的「交通環境」就是一個蠻荒社會,正如早期台灣各家各派分類械鬥用武力建立秩序,就是因為沒有一個高位的統治權存在。中華民國交通慘況,當然是要野蠻,在混亂的空間裡殺出一條血路,其中包含了交通規畫的爛、交通標線的爛、警員不執法的爛。那首先要對中華民國政府的靈魂題問就是:
警察為何不執法?
免費吸取25年的奶水,25年來沒有付出月租費,警察不執法人民自救25年的現況,你知我知獨眼龍知,唯獨坐在辦公室的長官不知道,但是警察不執法有什麼好處呢?這個好處東西就叫做「大執法」,正是那「平時沒辦法、出事大執法!」大執法給許多地方父母官一個表現的機會,利用媒體以及人民的無知,作作秀還預先告知執法時段,讓原本全年365天都應該要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警員,在交通上只要一年工作這幾天。而且我國的法規還給這樣子的惡劣狀況提供了法源,這個法源就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的「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這樣子的法源給許多警察極大的行政裁量權,那行政裁量權如此之大,難道不好嗎?

第一部份:警察觀點的法律層面


各位應該有聽過警察開單,但是被政治人物叫過來罵的新聞吧,這樣的狀況在2021年居然還是發生,就是因為上面所說的「籃框跟籃球場一樣寬」的「行政裁量權」所導致。
中華民國交通慘狀源自於超寬的行政裁量權
各位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真正人間慘案就在台北市發生。要是警員確實開單,是會被議員來關心的喔,而且這位議員來頭還不小。這個籃框這麼寬,明明可以投這邊,但你為何要故意投那邊?市議會掌握了各項警政預算,你警員敢開單?開單會被罵的警察當然不敢好好執法,簡而言之,當法律把國家應該要執行公權力的權限交給地方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承擔,而非交給一個完善的制度,再加上十年前刪除的取締獎金,即便是五元十元所累積的每一個月幾千元的加菜金,十年前也都刪除。沒多賺錢也就算了,開單開到名車還不知道車主是誰,萬一得罪有權有勢的人怎麼辦咧,所以要當好警察的額外成本居然如此的大,也導致違規的車輛大多是BMW或者是BENZ。
有推力,也有拉力,推拉之間的教育力量,使得我國的交通警察對於不起眼的違規完全不作為,惡性循環,所以並排的停車層出不窮,而經常會出一些小擦撞。這裡的「小擦撞」是以汽車的角度而言,但是對於被撞的人來說,小擦撞卻是導致弱勢用路人的各種傷亡以及肢體損害。
一輛小貨車違停霧峰區中投東路機車優先道上,另部機車直行碰撞到小貨車後方導致人車倒地,騎士慘遭同向駛遊覽車輾壓送醫傷重不治,顯見駕駛違規停車或臨停不當,可能造成其他駕駛產生視覺死角或導致其他車輛為了閃避而發生交通事故
此類事件層出不窮,所以我整理了相關的案例提供給社會大眾周知,這些生命都不是意外個案,而是系統性的惡質失能。是道路基礎建設加上警察不願意執法的系統性交通暴力,暴力下的受害者不分你我,只是受傷的就是弱勢用路人,包含了娃娃車、單車、機車、行人。相關的新聞長期以來被當作偶發意外處理,長期被政府漠視,我特別花了一個月的時間把這些新聞聚在一起:

小結

我在臉書整理的【全國違規停車害命,完整資訊按我】各位可以拿回去參考。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本文提出交通問題的重點,各位可以發現本次的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修法限制檢舉,完全沒有針對重點進行修法,而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那又該如何面對這個滿身都是狗皮藥膏地的交通現況呢,下一篇我們繼續討論。


(第一部份 警察觀點的法律層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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