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區議會早前通過成立監察警方執法委員會,民政事務處認為,其職權範圍牴觸《區議會條例》第 61 條。
《區議會條例》第 61 條說什麼呢?第 61 條討論的,就是區議會的職能(英文是法例的原文,我附加在下列的中譯本上):
61. 區議會的職能
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 —
(a)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 —
(i)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 (well-being) 的事宜;及
(ii)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 (the provision and use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下略)
這樣看來,監察警方執法,就此作出討論並提出建議,正是區議會的職能之一:當社區每日都有人被警察打到頭頂開花時,當整個社區瀰漫著濃濃的催淚煙的氣味時,當社區有人可以大搖大擺扮便衣警察而打劫商戶和途人(因為警察已不用出示委任證)時,為什麼警方的執法不是 “matters affecting the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s. 61(a)(i))?若然,為何不可以討論?
更何況,雖然黑警不當自己是公器,但法律上他們仍然是「公」務員,他們仍然是在出「公家」糧的。而且,雖然他們自認為香港人的主人,可以隨意踐踏,但法律上,他們其實只是提供維持治安和偵查罪案的「服務」。
那麼,他們所提供的,為什麼不是公共服務?討論警方執法,為什麼不屬於「公共….服務的提供和使用」(s. 61(a)(ii))?
難道港共公器私用,把他們當成維穩私人東廠衛隊,黑警就不再算是提供公共服務了嗎?
請告訴我,為什麼監察社區內的警方執法,會是越權?
說起越權,容我溫馨提示一下民政事務處:整條《區議會條例》似乎沒有容許民政事務處就區議會是否越權作出裁決,更沒有容許民政事務處在區議會討論他們不同意的議題時拉隊離場。在指責區議會越權前,請先反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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