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07.新同事-06

    林沖開始在電腦鍵盤上打字,將重點記錄下來,電腦上漸漸出現以下的文字:「
    一、葉羅莎在告訴期間內似乎只就騷擾的犯罪事實提告,而未就相姦的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告訴條件似乎有欠缺。
    二、蘭雅玲在本案刑事相姦案件中,否認與李星發生性行為,但是在另案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卻坦承與李星曾經發生性行為。蘭雅玲在民事案件的供述,可否做為蘭雅玲在刑事案件的有罪證據?
    三、李星聲稱與蘭雅玲同居將近一年,但是李星陪同葉羅莎報案時,卻只知道蘭雅玲叫『香香』,不知道蘭雅玲的真實姓名。李星與蘭雅玲是否有同居關係?
    四、李星與葉羅莎在偵查中皆證稱,李星是利用葉羅莎擔任導遊帶團出國的期間,至蘭雅玲住處同居,每個禮拜與蘭雅玲發生性行為二至三次。但是依據移民署入出境資料顯示,葉羅莎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間,並無出境的紀錄。而根據葉羅莎民國一百零五年的國稅局所得資料顯示,也沒有任何來自旅行社給付的所得。由此可知,葉羅莎似乎並未擔任導遊,李星與葉羅莎應該是在說謊。
    五、李星在偵查中聲稱,他曾看到蘭雅玲偷翻他的皮夾子,並拿出皮夾子內的身分證查看,所以應該知道他有結婚。葉羅莎在偵查中則證稱,李星曾說,蘭雅玲偷翻李星的皮夾子,因而看到李星與葉羅莎的結婚照。因此,蘭雅玲應該知道李星是有配偶的人。李星與葉羅莎的說詞並不一致,很可能是捏造的說法。
    六、蘭雅玲聲稱,她在卡拉OK店擔任陪唱小姐,因而認識李星,李星聲稱並無配偶。如果她知道李星有配偶,又與李星有姦情,怎麼可能笨到跑到李星家中要求賠償,讓葉羅莎知道姦情,然後對她提告?
    七、李星經常到蘭雅玲的住處,發酒瘋、哭泣,並毆打蘭雅玲,導致蘭雅玲頭部腦震盪、左眼流血,縫了十二針,有診斷證明書可證。李星為什麼會經常毆打蘭雅玲呢?
    八、檢察官另外以書狀聲請傳喚證人吳淑美。待證事實是蘭雅玲知悉李星是有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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