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證人-11

2020/09/0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李星多久去你們的店消費一次?」狐碩問。「一個禮拜會有兩、三次。」吳淑美道。「請問每次李星到你們的卡啦OK店,都有請妳坐檯嗎?」狐碩問。「他每次來,我都有坐檯,我在卡啦OK店很受歡迎的。」吳淑美咯咯地笑。
「請問你每次坐李星的檯,他是否都有點酒?」狐碩問。「李星喜歡喝酒,每次都點威士忌來喝,也喜歡叫我們陪他一起喝,大家每次都喝得醉醺醺的。」吳淑美道。「那麼,請問你在醉醺醺的情況下,是否記得每一次每一個人說了些什麼話呢?」狐碩問。「怎麼可能記得每個人說什麼,當然不記得了。」吳淑美道。「我們沒有其他問題了。」狐碩道。
「請問兩造還有沒有什麼證據要請求調查?」法官問。「沒有。」檢察官回道。狐碩轉過頭低聲詢問蘭雅玲的意見,蘭雅玲搖搖頭,於是也回答:「沒有」。
「開始進行辯論。請檢察官先進行論告。」法官道。
「根據李星的證詞,他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底開始與被告蘭雅玲發生性行為,期間至一百零六年一月間被太太葉羅莎發現時為止,每個禮拜大約二至三次,一年約五十二週,可以證明被告蘭雅玲與李星的相姦行為至少有一百零四次;而根據葉羅莎的證詞,被告曾經當著葉羅莎的面表示懷了李星的小孩,也可以佐證李星所說的都是實話。另外再依據證人吳淑美的證詞,李星曾經對被告蘭雅玲表示他有配偶,也足以證明被告蘭雅玲是在明知李星為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被告蘭雅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相姦罪的證據非常明確,然而被告卻一再否認犯罪,顯見被告異常狡滑,毫無悔改之意,請法官從重量刑。」檢察官道。
「現在請狐律師為被告辯護。」法官向狐碩道。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林奇
    林奇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