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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該死的網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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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雅玲,你最後有什麼意見?希望法院如何判決?」法官問。 「我沒有與李星發生性關係,請法官判我無罪。李星是因為打傷了我,我向他要求醫藥費,他就跟他老婆一起誣告我來報復我。他們告我的目的是要跟我要錢,他們另外對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我賠償一百萬元。他們真的很可惡,我是無辜的,請法院判我無罪。」蘭雅玲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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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依照常理,男、女朋友之間如果交往長達一年,而且已經進展到一個禮拜就有二到三天一起過夜的親密程度,理應知到對方的姓名,但是依據偵查卷第三十頁,李星在警察局作筆錄時卻表示,他不知道蘭雅玲的真實姓名,只知到蘭雅玲的藝名叫『香香』,由李星對蘭雅玲的陌生與不了解,可以推知被告蘭雅玲與李星不可能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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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多久去你們的店消費一次?」狐碩問。「一個禮拜會有兩、三次。」吳淑美道。「請問每次李星到你們的卡啦OK店,都有請妳坐檯嗎?」狐碩問。「他每次來,我都有坐檯,我在卡啦OK店很受歡迎的。」吳淑美咯咯地笑。 「請問你每次坐李星的檯,他是否都有點酒?」狐碩問。「李星喜歡喝酒,每次都點威士忌來喝,也喜歡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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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人,你與蘭雅玲是在那一家卡啦OK店上班?地址是在哪裡?」狐碩問。「是哪一家?嗯…」吳淑美停頓了一下,答道:「我一時想不起來,地址我也不記得了。」狐碩接著問:「你工作的那間卡拉OK店,老闆叫什麼名字?」吳淑美回答:「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也不記得老闆的名字了。」 「那你可記得李星說他已經結婚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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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證人朗讀結文。」法官道。吳淑美照著通譯拿給她的文件朗讀了一遍。法官再次對證人吳淑美告知:「證人須具實陳述,不得說謊,如果說謊,將會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檢察官開始主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妳是否認識妳左手邊的被告?」檢察官問。「我認識被告,我跟她是同事,我們一起在卡啦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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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怎麼知道李星有告訴蘭雅玲他有配偶的事?」檢察官問。「李星曾經告訴我,蘭雅玲曾經翻過他的皮夾,他的皮夾裏有我們的結婚照,蘭雅玲看到結婚照之後有問過他,所以蘭雅玲應該知道李星是有太太的人。」葉羅莎道。  「我們沒有問題要問證人了」檢察官道。  「請狐律師進行覆反詰問。」法官轉過頭對著狐碩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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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道。 「請問證人,妳跟李星是那一年結婚?妳們是在哪個地方結婚?」狐碩問。「我跟李星是在民國一百零四年底的時候結婚的,我們是在大陸的廣州市公證結婚的,我有大陸的結婚證書可以證明。」葉羅莎道。「請問妳拿到台灣的身分證了嗎?」狐碩問。「我還沒有拿到台灣的身分證。」葉羅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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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察官開始對證人葉羅莎進行主詰問。」法官道。「你是何時知道李星與蘭雅玲有通姦行為的?」檢察官問。「我是在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知到他們有通姦行為,那天,我聽到對講機的呼叫聲就去應話,對講機那頭的人說她叫蘭雅玲,要找李星,想要上來我家裏面談一談,於是我就在對講機上按開門。她上樓後進到我家來,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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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交往的期間持續多久?」狐碩問。「約持續一年,從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初開始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間,後來她跑來我家,我太太發現,就沒有來往了。」李星道。「既然妳們交往了一年,為什麼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你卻說你不知道蘭雅玲的真實姓名,只知道她叫做『香香』呢?」狐碩狐疑地問。 李星遲疑了兩、三分鐘,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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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請狐律師進行反詰問。」法官道。 狐碩看看手邊剛做的筆記,提出第一個問題。「請問證人,你是何時認識被告蘭雅玲?」狐碩問。「我大約是在民國一百零五年初與朋友到卡啦OK店消費時認識蘭雅玲的。」李星道。「請問你說是民國一百零五年初,可不可以具體指出是一百零五年一月、或二月、或三月呢?」狐碩接著問。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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