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3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我們今天也在這裡整裡幾個問題:

通姦除罪後,對民事賠償有影響嗎?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延伸閱讀: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所以,筆者認為。對愛錢的現代人而言,相較於以往能拿到更多金錢賠償,何嘗不是好事呢?而侵害配偶權的兩人要支付的賠償也會比之前更多,比起坐牢罰金高額賠款殺傷力反而更大吧?

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跟你們介紹這位是我老公。」
「咦?但是我上禮拜看到妳跟經理在樓梯間接吻,我以為你們在交往,原來已經結婚了?」
「……」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提告侵害配偶權也需要證據嗎?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有很多朋友認為,民事賠償的殺傷力沒「」來得那麼大,甚至覺得沒有蒐證或請律師的必要。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越是這種情況,更應該重視訴訟前的準備。稍微有一點閃失,恐怕會讓賠償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53會員
302內容數
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律師咖啡廳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雖然我們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態度良好,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起訴。
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深怕自己只能放任配偶與外遇對象為所欲為卻又拿他們沒轍。 其實不需要這麼恐慌,因為通姦除罪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甚至將來在求償的蒐證上也會比較有利。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問題。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各位朋友感覺自己在網路上被他人公然侮辱時,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就算是很簡單的案件,在提告前的蒐證還有狀紙的撰寫都不容許馬虎,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讓您在訴訟上更有機會取得勝訴的判決。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雖然我們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態度良好,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起訴。
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深怕自己只能放任配偶與外遇對象為所欲為卻又拿他們沒轍。 其實不需要這麼恐慌,因為通姦除罪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甚至將來在求償的蒐證上也會比較有利。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問題。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各位朋友感覺自己在網路上被他人公然侮辱時,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就算是很簡單的案件,在提告前的蒐證還有狀紙的撰寫都不容許馬虎,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可以讓您在訴訟上更有機會取得勝訴的判決。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台灣法律上,婚內出軌並非刑事犯罪。自2020年台灣廢除通姦罪後,出軌已不再被視為刑事案件,而是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若出軌了,將不會面臨刑事上的懲罰,但這不代表出軌行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Thumbnail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證據有兩個核心概念,一個是可以透過許多間接證據增加可信度,比如對話紀錄、出遊打卡、親密照、證人說詞、一起上旅館、泡溫泉的消費紀錄…等,只要這些證據足以讓被告無法反駁時,您獲得賠償的機率就會很高。另一個是外遇情節越嚴重,賠償的金額就會越高,就像精神出軌跟通姦上床,這兩者的賠償金額差異就會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透過多個實務判決案例,幫助您了解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及審酌依據。
Thumbnail
外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在法律上並沒有絕對標準,有可能是雙方社會地位不同、經濟能力不同。許多情況對方開出的金額過高,其實會建議乾脆等著被告,法官判出來的金額絕對不會那麼瞎。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還可能將賠償金額壓得更低。
Thumbnail
要性侵加害者道歉 受害者希望性侵加害者可以向他/她道歉,是一個有點天真善良的要求。如果加害者道歉的話,他/她就是承認他/她的犯罪事實。性侵是一種公訴罪,不是受害者可以和加害者私下了結的事。所以,除非加害者已經準備好接受他/她本來就應該接受的懲罰(白話文:除非他已經準備坐牢、進牢裡接受其它受刑人的懲
Thumbnail
只要對方外遇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是除非收入特別高、或是有一定的社經地位,不然一般民眾得到的判決,是最高30-40萬的賠償金,這通常還是有通姦證據的情況,如果連證明通姦都有困難,建議先忍忍,在超過時效前看能否得到進一步的證據,不然如果證據不足,或是賠償金太低,只會讓對方覺得「原來外遇真的不會怎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台灣法律上,婚內出軌並非刑事犯罪。自2020年台灣廢除通姦罪後,出軌已不再被視為刑事案件,而是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若出軌了,將不會面臨刑事上的懲罰,但這不代表出軌行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Thumbnail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證據有兩個核心概念,一個是可以透過許多間接證據增加可信度,比如對話紀錄、出遊打卡、親密照、證人說詞、一起上旅館、泡溫泉的消費紀錄…等,只要這些證據足以讓被告無法反駁時,您獲得賠償的機率就會很高。另一個是外遇情節越嚴重,賠償的金額就會越高,就像精神出軌跟通姦上床,這兩者的賠償金額差異就會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透過多個實務判決案例,幫助您了解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及審酌依據。
Thumbnail
外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在法律上並沒有絕對標準,有可能是雙方社會地位不同、經濟能力不同。許多情況對方開出的金額過高,其實會建議乾脆等著被告,法官判出來的金額絕對不會那麼瞎。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還可能將賠償金額壓得更低。
Thumbnail
要性侵加害者道歉 受害者希望性侵加害者可以向他/她道歉,是一個有點天真善良的要求。如果加害者道歉的話,他/她就是承認他/她的犯罪事實。性侵是一種公訴罪,不是受害者可以和加害者私下了結的事。所以,除非加害者已經準備好接受他/她本來就應該接受的懲罰(白話文:除非他已經準備坐牢、進牢裡接受其它受刑人的懲
Thumbnail
只要對方外遇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是除非收入特別高、或是有一定的社經地位,不然一般民眾得到的判決,是最高30-40萬的賠償金,這通常還是有通姦證據的情況,如果連證明通姦都有困難,建議先忍忍,在超過時效前看能否得到進一步的證據,不然如果證據不足,或是賠償金太低,只會讓對方覺得「原來外遇真的不會怎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