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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取得
配偶外遇的
客觀證據,卻沒能如願在法庭上教訓
配偶和
小三,這感覺想必相當不好受吧?但敗訴並不代表到此為止,除了要有恆心,還要檢討先前失敗的理由,以免浪費時間又
重蹈覆轍。
重新了解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有時候會敗訴並非對方沒
犯罪,而是
當事人對法規太過不熟悉,導致蒐證方向出錯或沒掌握到
關鍵證據。再次提告或上訴前,先再次釐清
法條的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證據不夠客觀明確
我們在介紹關於
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
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
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
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
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
侵害配偶權要求
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
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
文字簡訊」
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
法官上的
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
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