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原因讓人身心受創,居然可以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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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2 日 作者: LIU SHERRY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和贍養費的不同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頓」才產生,和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會因為取得離婚損害後就拿不到贍養費,當然也不會因為有贍養費就取消離婚損害。但有時候會認為贍養費離婚損害的一種。
【延伸閱讀: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民法親屬)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而裁判離婚的人。可以拿到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生活因離婚而陷入困難還可以另外請求一筆贍養費。這三筆錢是完全沒關聯的,不要以為只能擇一請求喔!
看完這篇文章後,大家是不是對離婚損害方面的規定更有概念了呢?如果還有其他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打電話與我們聯絡。晚晴有最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為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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