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1/09/2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武昌街老天祿 贏商標權定讞 滷味之戰 法院認定「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文宣侵權

【丁牧群/台北報導】滷味名店老天祿的鴨舌等美食,是港星劉德華、張學友等名人的心頭好,但台北市西門町有2家老天祿,分屬不同家族並爆發商標戰,成都路「上海老天祿」第二代2010年另設「祿大」公司賣滷味,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等文宣,遭註冊「老天祿」商標的武昌街「老天祿滷味」告進法院,最高法院昨判祿大侵權,文宣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商標註冊代辦確定。
挨告的祿大食品負責人是「上海老天祿」創辦人蔡毓根的長媳周映明,周女指出,蔡毓根1949年與親戚紹東壽合夥經營糕餅生意,以「老天祿」為名對外營業,幾年後2人分家,蔡經營「老天祿食品號」,紹則經營「老天祿食品行」。
上海老天祿先賣滷味
由於雙方均叫「老天祿」,常有客戶混淆,蔡於40多年前加上「上海」2字,以「上海老天祿」營業至今;紹則於1980年間將「老天祿食品行」賣給謝玉泉,也就是現在的武昌街老天祿,謝家陸續註冊取得「老天祿」、「台北老天祿」等台北商標註冊代辦,後續因而衍生成都路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祿大公司挨告侵害商標權訴訟。
祿大主張,文宣上的「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是指經營者的身分為「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第二代」,依《商標法》屬「善意使用」老天祿3字,並非使用「老天祿」商標。
法院傳喚西門町一名60歲里長作證,他說:「從小就吃過成都路上海老天祿滷味,相較於武昌街老天祿,成都路老天祿較早賣滷味。」另名里民稱:「我55歲,從小住西門町,以前要看電影一定會先去上海老天祿買滷味。」歷審均認為,即使成都路上海老天祿早在武昌街老天祿申請台北商標註冊代辦前,就開始賣滷味,這僅能代表上海老天祿是「善意使用」商標,不代表上海老天祿可授權第二代設立的祿大食品繼續使用該商標。
須撤廣告刪網頁字樣
此外蔡家「上海老天祿」登記使用的商品僅麵包、糕點類,武昌街「老天祿」商標則有登記用於滷鴨翅等肉製品,最高法院因此認定祿大賣滷味並用上海老天祿等文宣,不算「善意使用」老天祿商標,判祿大不得使用該商標,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包裝盒與網頁均應銷毀或刪除。全案確定。記者昨致電祿大職員稱不受訪。武昌街老天祿則表示尊重判決。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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