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No. 114,#法律人該學的唯一數學公式
很多法律人都是數學不好跑來唸法律,即使是美國的學士後法律教育體制也是(約莫60-70%)都是非理工背景的學生。上課公司法與契約法的教授三不五時也會調侃如果各位會微積分的話,你不應該坐在這裡,你對這個社會有其他更大(更有效率)的貢獻。
其實還有其他公式,例如壟斷寡佔的計算、外部性的計算、股權分配或是私募基金酬勞或稅務問題等等都很重要,但我覺得這個最基本而關鍵,特別是因為不論哪個領域的律師都會處理過失問題。
今天這個過失公式是美國的法官提出,根據自己跟台灣法律圈朋友聊天,似乎學校稍微有提過,但實務上台灣很少討論。我私心以為,這個公式可以讓法律過失賠償義務稍微有一點基礎,而不是單純的自由心證。
所謂過失,意外機率 x 傷害 預防成本
這個公式具體表現在美國的警告標語。雖然台灣許多產品也有警告標語,但如果台灣法院不參考這個公式的話,看起來只是單純學國外怎麼做我們就也放警告標語,而沒有發現他的法律意義與背景。
就說蒟蒻吧!如果說吃蒟蒻噎死的機率是十萬分之一,死亡的傷害是500萬美金(一直想好好寫一篇人命的定價,但沒有時間啊!)
0.001% x USD$ 5,000,000 = $50,換句話說,只要有任何預防措施是低於五十美金的,而蒟蒻廠商卻沒有做,那麼過失就成立。訴訟過程中,往往就是在爭辯究竟有沒有其他經濟上可行的方案,而警告標語,往往是成本最低,又能稍微降低風險的手段。
這個公式最大的問題同時也是貢獻有三,一是我們感情上抗拒把人命秤斤論兩(這麼做好不好、對不對我們改天再聊),二是我們必須有意識地發現社會制度有共識且確實願意犧牲一些人命換取經濟發展(只是我們沒發現或不願意面對),三是縮減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力與義務,由雙方負舉證責任。
如果我們真的想要將交通過失致死降到最低、趨近於零,為什麼我們不要求汽車廠商以裝甲車等級鋼板製成、不設立限速10公里的交通規則(甚至禁止汽車物理上超速)?正是因為我們集體(潛)意識決定,這樣的(整體經濟上、個體自由上)的傷害,比起每年 #確定的 車禍損失,更難以承受。
這裡說的不是意外,而是確定——當我們接受這個文明法律制度,就確定有車禍。我可以跟你確定今年(2021)台灣一定有2000人以上因為車禍意外喪命,只是不知道是不是你、我、還是他。
你說,這難道不是另一個秤斤論兩的決定嗎?現代版的「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反正不聽不看不聞,我們的生活就好過一點。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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