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該注意的那些事

2022/07/29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車禍事件如果不用打冗長的官司,雙方透過談判來達成如何賠償的共識,這不是件皆大歡喜的事嗎?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調解有需要「眉角」絕對不能忽略,不然可就容易吃虧了!
(圖片來源:網路)

一、車禍事件雙方願意調解,也是好事:

發生車禍事件,有的案件會一路走訴訟程序(甚至可能刑事、民事官司一起走),;有的當事人或許認為車禍並不嚴重,而願意上談判桌,也就是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如果真的能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那的卻是好事一件,省去冗長的訴訟成續。
但針對車禍事件進行調解,除了要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也有很多注意事項不可忽略,讓我們繼續往下看看。

二、基本事項─哪些要賠、哪些不用賠、要賠多少?

車禍事件造成的結果不外乎:發生輕傷、重傷、死亡、車身損害等,針對每一種結果,要賠償的項目及金額都不盡相同,以下這些文章,可以讓讀者很清楚的分析自己的案件:
1. 輕傷、重傷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s://lu-lawyer.com/2020/02/17/caraccident02/)
2. 死亡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s://lu-lawyer.com/2020/02/17/caraccident04/)
3. 車身損害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s://lu-lawyer.com/2020/02/17/caraccident03/)
筆者要針對三件事特別說明:
1. 如果對於哪一方有肇責、哪一方無肇責、或是雙方肇責誰高誰低,如果爭執不下,建議至少要先拿到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進一步進行交通鑑定、覆議(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s://lu-lawyer.com/2020/02/08/caraccident01/),雙方在坐下來談,也是一種方式。
2. 調解並不是由法官來進行裁決,而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說的算,因此結果常常與實務判決有落差,例如精神慰撫金高於一般判決前例、車損賠償沒把折舊算進去、雙方過失比例沒有考慮的很精準,這倒不能說調解違法,只要雙方達成共識,法律是不會有意見的
3. 調解一次談不攏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不想走訴訟,可以多安排幾次調解,依筆者的經驗,在不少案件中,雙方的差距只會越來越小

三、和解條件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一) 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話,要同時處理:
車禍如果涉及到人死或人傷,肇事者同時會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刑責,若是如此,和解的話同時要處理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可則會直接被不起訴)、「願意給予緩起訴」(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因此撤回告訴頂多給緩起訴,不能直接讓案件不起訴),才能讓車禍事件撤底落幕。
而一般調解委員也很有經驗,調解事項也會寫明「拋棄本案其他民、刑事請求權」,避免再起糾紛。
(二) 是否包含保險理賠,也要注意:
發生車禍,肇事者應聯絡保險公司共同參與調解程序,以減輕自己的負擔,而和解金額,也要注意有沒有包含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這會影響被害人能不能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依據筆者的實務經驗,每間保險公司對於事故的理賠金額的判斷、理賠條件及時間等,都不盡相同,建議要仔細與保險人員溝通、了解。
(三) 給付方式也要列清楚:
和解總金額是多少,這必須有共識,但究竟要怎麼付,以下方向可供參考:
1. 若是一次付清,當場收訖現金的話應註明;若不是當場付清,也應寫明在什麼期限內給付、匯到哪一個帳戶內,現場應提供收款帳戶資訊(包括銀行名、何分行名、帳號、戶名等),並記明在調解筆錄內。
2. 如果是分期付款,也必須寫明每期給付金額與時間,而如果擔心對方不依約定付款,有幾個方法可以考慮:
(1) 註明「任一期未付,其後各期視為到期」,這樣就可以直接針對全部金額跑強制執行程序,不用等到所有款項的期限到期。
(2) 另外約定「如任一期未履行應再給付一定金額」,這就相當於違約金條款,可以給對方一定程度的壓力。
四、如果對方沒遵守和解內容?
和解後,對方也是有可能會賴皮不履約,這時候有幾個方向可以考慮:
1. 拿著調解筆錄跑強制執行程序
不須要打一場曠日費時的民事官司,和解筆錄本身就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2. 向地檢署或法院陳報
如果對方因為和解而拿到緩起訴或緩刑,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說明,那麼緩起訴或緩刑可能就會被撤銷,這是蠻嚴重的一個後果。當然,有些時候也會在調解的時候講明,在完全履行和解內容、或履行到一個程度後,被害人才會願意撤回告訴、同意緩起訴、緩刑,算是一個事前預防的方法。

結論

車禍事件走上談判桌,是一個好的開始,但為了讓整起事件順利落幕,很多細節也務必要事先了解、準備齊全,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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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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