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序良俗」?你聽過「青蛙王子」故事嗎
你聽過「青蛙王子」的故事嗎?聽說,它在1812年《格林童話》最早的版本是這樣的:
從前有個小公主,帶著愛不釋手的金球,到森林中的水池旁玩耍。一不小心球掉進了深池裡。小公主驚嚇大哭,說:只要誰能幫她撿回金球,她什麼珍珠寶石都可以給。 這時有隻醜青蛙探頭出來說,牠可以幫忙,只要公主答應牠一個條件:
「我想要成為妳的玩伴朋友,與妳同桌共食同飲,還要讓我睡妳的床上!」 小公主隨口答應,但一拿到金球就反悔奔回王宮,根本就沒當真。
青蛙約定到王宮外敲門,國王知情後,告誡小公主一諾千金,命令她不可食言。 小公主勉強與青蛙共餐後,心不甘情不願用兩根手指拎起青蛙帶回房內。
當這隻黏稠醜陋的青蛙開口要她履約上床時,公主把牠扔往牆壁。 沒想到神奇的事發生了,青蛙不但沒摔死,落下來時還變成了一個英俊年輕的王子。小公主立刻改變了態度,熱情款待後遵守約定,當晚兩個人就「開開心心地上床共眠」。
隔天,王子的忠僕海利希搭豪華馬車來王宮外接他們,在王子被施咒變成青蛙後,海利希就因悲傷過度在胸前打了三圈鐵箍,防止心臟不堪負荷而悲傷碎裂。
回王國途中,海利希因主人終於從魔法中得救而內心太興奮,三圈鐵箍一一爆裂⋯⋯故事就在此結尾。
這個故事後來有許多修改,
有一位法律系教授作了整理,並下了結論:
貫穿整部故事的「一諾千金」,彰顯西方契約神聖的價值觀,但從今日觀點而言,撿金球換上床的雙方約定,恐怕牴觸《民法》第72條的帝王條款:「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所以,民法第72條也被稱為「公序良俗」條款。 接下來,我們用一些故事和時事來說明,在什麼狀況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甚至會產生刑責。
「拇指姑娘」被救了一命,所以應該嫁人?
在安徒生童話「拇指姑娘」的
早期版本,也有類似「田鼠救了將拇指姑娘,將她帶回家中並且讓她住下。不久,田鼠希望拇指姑娘嫁給自己的鼴鼠朋友。」
如果這個故事發生在真實世界,法官也一樣可以使用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條款,判決這樣的契約無效。
當然,真實世界的契約,往往不會那麼單純。
餐廳老闆貼公告「店家有權利選擇客人」
高雄一間豬腳店老闆,因為受不了客人太多無理要求,在店門外貼出了「消費須知」,聲明自己有權利選擇客人:不歡迎追求過度客製化、要店家幫忙喬位子、喜歡教店家做生意的客人。其中包含以下幾點:
- 業者和消費者一樣,有拒絕和任何人交易的權利。
- 本店提供「列在菜單上的產品」,不接受過度客製化。
- 如遇滿桌,店家不幫忙喬位子,請自行解決。
- 請愛教店家做生意的人節制,或去鄰近大學應徵教授職缺。
在法律上,這屬於「契約自由」:店家確實有權利,自由選擇跟誰做生意。
弟捐精代孕產嬰 姊爭子敗訴
高雄50多歲未婚葉姓女老師多年來始終缺憾沒小孩,5年前她找胞弟夫妻協助,約定由她出資、弟弟捐精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最後順利誕下一對混血雙胞胎女嬰並帶回台灣。
不料,弟弟後來強行抱走雙胞胎,雙方發生訴訟。
高雄高分院認為雙方雖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但契約內容涉及人工生殖且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判葉女敗訴。
葉女得知判決結果非常沮喪,窩在家裡哭了一天。她說自己從事37年幼教生涯:「我非常喜歡小孩也想擁有自己的孩子,因為不想結婚才會去國外找代孕,契約也寫明是捐精跟捐卵,法院怎能這樣判?我真的不服。」
(新聞來源:
弟捐精代孕產嬰 姊爭子敗訴)
一週一次八旬翁簽性愛契約
高雄市一名年近八旬的老翁,看上40多歲的證券公司營業員。
雙方簽定「性愛契約」,言明每週做愛一次,三個月支付七十萬元。
不料,因為老翁需索過度,本來講好一星期做一次,「陳董」經常要兩次,甚至三次,一個月下來至少多做了四、五次。
女方覺得虧大了,要求「超做費」28萬元
在法律人認為,這種「性愛契約」雖有白紙黑字、還外帶簽章,但有違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障。
不過,若涉及妨害家庭等刑事告訴案件時,性愛契約卻能成為呈堂證供,證明兩造有通姦關係。
換言之,簽立這類契約,不見得有好處,卻絕對可能惹來麻煩。
家庭公約除了家務分工、財產歸屬、接送小孩……可以約定「性愛時間」嗎?
有律師認為,夫妻雙方可在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下訂定家庭公約,例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輩等家務分工及家用支出的約定。
但若遂行私慾,而為性愛次數、時間之約定、夫妻任一方拋棄做為配偶之身分權利,或夫妻間預立離婚契約等皆屬於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老闆逼簽「每週做一次」性愛契約,犯了什麼罪?
一家機電工程公司,因為年輕女會計盜用公款被發現,老闆逼迫女會計簽下性愛契約,內容有:
- 要求對方提供手機與各項通訊軟體密碼、
- 每週發生關係一次,若遇生理期則改為口交,
- 假若對方懷孕,老闆提供住所與生活費,或以100萬元做為代理孕母費用,
- 孩子監護權歸老闆所有。
女會計最後不堪受辱,向警方自首盜用公款並揭開老闆行徑
新北地檢署依
利用權勢性交罪起訴公司老闆,並依
侵占罪起訴女會計,老闆於二審與女會計達成和解,高院日前判處老闆1年10個月、緩刑5年,女會計則判1年6個月、緩刑3年,目前均上訴至最高法院。
不倫契約無效 小三坑90萬判免還
已婚的男子與女子外遇,並給對方90萬元。雙方約定:男子離婚就要還錢。
不料,之後男子離婚了,女方卻不履約還錢。男子告上法院。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女方不須還錢。
法界指出,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簽約包養女子當小三,或強迫對方一周性行為數次的約定,不管是口頭或書面約定,都會因違法屬於無效,當事人不須履行承諾。
離婚後,你不准與小三交往,否則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50萬元。可以嗎?
彰化有一對夫妻,因為丈夫外遇,在2017年調解離婚。離婚條件是:
「男方同意自法院調解成立之日起,不會再以任何方式與小三OOO接觸或往來(含電話、簡訊、網路、通訊軟體、郵件、Mail等 任何方式聯絡),亦不得單獨會面、聊天、吃飯、也不得在同一場所工作,
如有違反以上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男方願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女方;
第一次違反時,懲罰性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第二次違反時懲罰性違約 金為一百萬元,爾後再違反者,懲罰性違約金以倍數增加計算。」
後來男方多次與小三約會,妻子(這時候是前妻了)上法院求償「懲罰性違約金」150萬元。
法官認為,既然雙方已經離婚了,就不可以再去干涉對方的交友權利。這種調解約定,違反了公序良俗。判決:男方勝訴,不用賠償女方違約金。
約定「養兒防老契約」可以嗎?
婦人因為早年離婚,獨立扶養子女,舉債2000多萬元栽培兩名兒子成為牙醫師。
她擔心兒子成人完全學業後不願扶養自己,為了避免自己老年無依靠,便在兒子還在就學時,早早簽立了「養兒防老契約」(協議書),約定兒子成為執業牙醫師後,須給付執業所得純益之六成給自己,逐月攤還5000萬元。
然而,兒子們卻未按協議內容履行,後來二兒子自行開業收入優渥,婦人於是起訴要求二兒子給付2500萬元。
二兒子抗辯母親在自己還是學生的時候,要求簽下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給付內容為日後須清償母親對其生活與就學所支出的各該費用,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背離,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但法官並未採納二兒子的見解,判決二兒子應給付母親2233萬元。
協議離婚時,可以約定「贍養費」嗎?
台灣的法律有贍養費,規定在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
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問題是,這個規定只用在「判決離婚」,也就是在法院上,被法官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雙方是自行私下「協議離婚」,也可以約定「贍養費」嗎?
(判決分析及本文各故事的參考資料,為方格子premium付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