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11/1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FTO 才是全球專利交易市場真正的驅動力

Freedom to Operate - FTO。中文翻譯有:自由運營、運營自由…等不同的排列組合,我個人認為:「企業經營的自由度」是比較清楚的翻譯。
在我長年做智慧財產權的交易、貨幣化的經驗中,FTO可以說是科技巨頭收購專利最主要的動機,沒有之一。也就是說科技巨頭就是為了提升企業經營的自由度,才會出手去收購他人的專利權。
不免俗的,這裡還是需要再次強調我指的是 「專利權」,而無關乎專利所保護的know-how。
Patent (專利權),是各國政府頒給專利權人的一個權力。我們之所以會說專利能形成屏障(barrier),是因為專利權人擁有禁止其它公司(特別是競爭對手)來製造、販賣、使用、進口 專利所描述的產品或技術方案的特權。
當你了解原來專利是這樣的一種「禁制權」,就容易理解為什麼我說 科技巨頭收購專利都是為了提升企業經營的自由度 - 因為一堆barriers 在別人手中,我豈不是動彈不得嗎?
FTO在另一個場景也幾乎是百分之百會被提及 – 就是在新創公司的投資審議過程之中。特別是在世界頂尖的一些大學的新創基地或加速器中,對於新創項目的評鑑表格中,新創項目的 FTO 分析絕對是一個default column.
稍微google了一下網上關於 FTO 的資訊,找出來的幾乎都是 “FTO Search”。而且有很多是專利事務所或智權服務公司的廣告,告訴你他們有這個服務項目,以及他們做的多好。
中國的科創版近年有太多即將要上市的公司遭遇所謂的「上市狙擊」,也就是在快要上市前遇到專利訴訟。這一方面是顯示中國有越來越多的訴訟律師與專利權人捉到要訣了 – 雖然中國的法院判賠還不高,但擬上市公司的壓力不只來自於法院,更來自於資本市場以及公司重要訊息,在上市前遇到專利訴訟,帶給市場一種「這公司將來真的能經營的下去嗎?」的負面觀感,逼得被訴公司不得不儘速取得和解。
所以從頂級大學的新創公司,到即將上市的pre-IPO企業,都存在著想要找到FTO風險、儘早排除侵犯他人專利的疑慮的需求。FTO search:一種 「我家產品可能侵犯誰家專利」的檢索服務就是為此而存在。
但說實在,FTO Search 這個default D.D. item,真的要認真操作就必需付上極高的成本,不論新創或 PRE-IPO公司都沒有足夠的經費能做到位;而花個小則3到5萬台幣,多則30萬台幣做出來的FTO search,基本上只能做到 「非常有限的疫調」,離全面的普篩是極其的遙遠。即便是科技巨頭也不可能一直擁有新鮮有效、普篩級別的FTO情報。
套句台灣IC設計龍頭聯發科一位前法務長的話: 「 根本不可能有科技公司不侵犯別人的專利。 」 全球的科技知識是流通的, 沒有任何科技公司能在全封閉系統中打造完全沒有參考、借鏡他方知識、或受他人啟發的外星產品。而全球的專利數量一直是在爆量增加的。美國一年有40萬件的新專利申請,中國近年更是一年能破100萬件,各國專利效期都能長達20年。企業面對它人專利的經營自由度根本不可能達到100% 的clearance。
最近有朋友聊天時提到中國較年輕的科技公司一出海就被告,所以想辦法自主創新。這一聽就是一種超普遍的誤區 – 以為被告是因為自己不夠創新,其實完全不是這個樣子。被告是因為夠大,在WINTEL年代是微軟跟intel一天到晚被告,有幾年史上最大專利判賠的top10中微軟就獨占了6名 – 全是賠錢的一方。近年來APPLE堀起,也開始進入top10榜單。
面對 FTO 的另一個誤區是:以為自己有創新,也申請了不少專利,就不會被告。這是天大的誤會。自家有發明,也申請專利,與別人的專利是否能對自己提訴,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所以像是小米雖然靠著自家申請與收購雖然也擁有一個很大的專利組合,但是2018年上市時的財報就揭露了因為智財所付出的權利金達10億美元的規模。
雖然付了超過10億美金的權利金,但取得了FTO,手機跟產品能繼續賣,公司沒有休克,仍然是好的結果、好的操作。文頭說到, FTO可以說是科技巨頭收購專利最主要的動機,由此例子就可以看出:假設小米在這些讓自己花了10億的專利找到自己麻煩之前,用更低的價格購入或取得授權,那就能擁有C/P值更高的FTO。
正所謂「能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算問題」,FTO之所以重要,是因為it’s about “Freedom”。專利不是唯一造成FTO麻煩的元素,近期像是美國制裁中國半導體業與華為,或是疫苗公司讓全球關心的藥證與緊急政府授權等事件,都是與企業能不能運作,有沒有自由有關,且法律與政治級別遠高於專利權的FTO例子。
專利流通的經濟與FTO息息相關,但在過去一直都沒有針對FTO的解決方案。但,現在有了:一種名為「訂閱制FTO」的新興平台正在興起,它即將在全球智慧財產權與科技法律這個低度E化、思維保守、由恐龍級別的法律人把持多年的領域興起典範轉移的旋風。
下回(次文)我們將介紹這種新興平台的堀起與特點。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