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含疫苗)的開發流程一般來說必須經過重重階段的臨床實驗把關階段:從最早的技術或是化合物萃取或合成篩選開發的選定、臨床前實驗(動物實驗)、再到人體臨床實驗。其中人體臨床實驗包括臨床試驗第一期(phase I)安全性試驗、臨床試驗第二期(phase II)有效性試驗、臨床試驗第三期(phase III)大規模有效性試驗,以及新藥審查 (New Drug Approval; NDA) 四個階段,待新藥審查核可通過後,藥品才能上市開始銷售,甚至有些藥品在上市銷售後,還被要求要再進行「臨床試驗第四期(phase IV)上市後監視」。根據統計,人體臨床試驗從第一期到新藥審查核准上市的總體成功率僅約 9.6%,而新藥研發研發費用也相當驚人,平均至少需要約 2.45 億美元 (約 74 億元新台幣),整體人體臨床試驗過程中以第三期費用最高,占整體人體臨床試驗成本的 60%,因此新藥通常研發到第二期或甚至在更早的第一期時,藥品開發公司就會進行策略決定是否繼續研發或是授權售出(license out)。
由於藥品或疫苗攸關人體健康,因此藥品或疫苗從開發到上市至少需經歷短則6年長則15年以上的時間。如遇上大流行病(例如這次席捲全球的COVID-19疫情)或是健康緊急事故,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為了因應此種狀況,首次於2004年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564條與生物防禦計畫法案(Project BioShield Act),再陸續於2013年的「大流行病與所有危害防備再授權法案(Pandemic and All-Hazards Preparedness Reauthorization Act, PAHPRA)」、2016年的「21世紀醫療法案(21 Century Cures Act)」與2017年的「公法第115-92號(Public Law 115-92)」,修訂「緊急使用授權法案(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此EUA法案賦予美國FDA有權在緊急情況時宣布或授權尚未核准上市使用的特定藥品、生物製劑或是醫療器材得以於緊急事態的限定時間內得以使用!這次的多數COVID-19疫苗就是根據上述的EUA法案,在尚未完成完整的人體臨床試驗前,便能因應健康緊急事故而進行的緊急使用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