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簡單介紹大陸繼承

約莫1992年大陸改革開放,台商前撲後進至大陸設廠到2000年後更有單純大陸置產投資,到現今也有30年的時間,相信有不少即將面臨傳承的時刻。而大陸的繼承法規是否和台灣差不多呢?代書在此簡單介紹,希望有需要的人在大陸委託代辦時有個底,不要受騙花大錢。
大陸繼承法規依據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及繼承法,首先來確認誰是繼承人。
在台灣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大陸繼承法第10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台灣配偶可能與第1順位或其他順位同時繼承,只是應繼分不同。在大陸配偶是第1順序,如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是不用和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一起繼承。
在台灣繼父、繼母及繼兄弟姐妹;媳婦及女婿是姻親無繼承權。但在大陸上述關係只要舉證有扶養關係是有繼承權的。
其次,在台灣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可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如有遺漏仍需自行負責),但在大陸並無機關提供,需自己向往來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等單位自行查詢。令大家安心一點,大陸不課遺產稅。
大陸繼承程序
一、至法院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不動產、機動車輛及股權等財產需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才能辦理過戶。
應備文件(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3條)
1、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公證申請人身分證件:台胞證及身分證
所有繼承人的身分證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4、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5、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房地產權證、車輛登記證書、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等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8、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9、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10、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提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二、先辦理房屋繼承登記再辦土地使用權移轉登記
依據大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3項「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大陸繼承沒有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等,但還是需交繳契稅3%,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如有貸款抵押情形,繼承人須先解除抵押登記(還錢)或變更債務人(銀行同意)後才能完成繼承登記。
準備文件:
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房屋測繪)
繼承公證
繼承人台胞證原件及影印本
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委託他人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及影印本
最後依大陸土地登記辦法第40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提醒大家,在繼承海外遺產是需和台灣遺產合併申報,除非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資格,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未入境台灣其戶籍已依戶籍法被遷至區公所,為非常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僅需就中華民國境內財產申報遺產稅,但繼承人隔年可能需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
以上是代書一點心得,如有錯誤或遺漏敬請指教,如有問題也歡迎洽詢。最後希望大家在繼承大陸財產時都能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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