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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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174~1176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98.06.10修正公布) 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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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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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推進,許多人或企業家對於提早立好遺囑,做好身後事的規劃已經不再忌諱,畢竟唯有在突發狀況來臨前妥善進行分配,才能避免家族或家庭紛爭,也較能避免在緊急時刻而思慮不周,或是可在不受擺佈的情況下依照自身意願安排,不讓自己的人生在最後一刻有所遺憾! 想要立遺囑,我們必須先從法律觀點了解,哪些遺囑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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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如要繼承在大陸的遺產,被繼承人若沒有事先立定遺囑,誰具有法定的繼承資格?遺產和繼承人範圍的確認,都是辦理繼承的第一要務。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毋庸置疑,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父母更是最大差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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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背景 爺爺、奶奶(高齡90歲)有 4 個小孩(甲乙丙丁),4 個小孩又分別有 3 個子女(即孫子,共 12 位,A~L)。 爺爺、大哥甲及小弟丁已於多年前身故。 繼承系統表如下圖: 2.需求 奶奶欲將財產分配給 A~L 共 12 位孫子,於奶奶身故後,由孫子平均繼承。 3.法定繼承人分析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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