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尤其有「地政士」的存在,繼承人可以得到專業的協助。在大陸辦理繼承時,除非委托律師,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則要花費較多的時間與精力。
一、 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
臺灣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額計算,在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時,不動產可以透過地政系統查詢,而金融遺產包括銀行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都可以直接向計征機關申請查詢。稅務機關調查完畢後,繼承人會收到羅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的清單,同時有遺產稅的試算結果。如果沒有問題,繼承人即可在申報期限內,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簽章,並據以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取得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後,即可到地政事務所、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等,辦理遺產的轉移手續。
大陸目前不徵收遺產稅,既沒有納稅期限的約束,也就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要求。何時辦理繼承,由繼承人自己決定,拖延數十年未辦,也時有發生。繼承人必須親自調查死者的財產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交代,調查工作就要耗費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不動產由於有統一登記制度及不動產登記證(民間慣稱為「房本」)的存在,尚屬容易。其他像是銀行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金融遺產,繼承人就需要先取得大陸公證處發給的配合調查指令,否則即使繼承人也無權調閱並得知被繼承人的帳戶情況。如果分別存在多家銀行或證券公司,繼承人就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勞力。
二、在大陸辦理不動產繼承的兩種方式
過去大陸以繼承公證做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前置程序,現在已經取消,因此,繼承人可以選擇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或者仍然采取先辦理繼承公證,再拿著繼承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業務 。
(一) 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時,辦理人(繼承人)需要攜帶相關材料:
1、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台灣人即爲臺胞證或居住證。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 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5、 繼承人的繼承意見: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要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
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者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書。
6、 其他文件:如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夫妻財產約定......等。
臺灣官方出具的文件需要先在臺灣公證,並由海基會傳遞到大陸,然後經過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的核驗。辦理時,所有的繼承人都要到場,經過“查詢、申請、查驗、詢問、受理、審核、公示”等7道關卡,然後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期限截止而無人異議之後,不動產登記機關才正式進行登記工作,繼承人也才能取得新房本。
(二) 先辦理繼承公證,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
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的資料大致與前面相同。其中,房產資料除了房本外,還會要求原始的購房合同、發票,因爲要確認是否屬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無法提供,就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檔案資料。
實際辦理繼承公證的過程:
首先,公證人會確認死者遺產的情況?確認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如果沒有,即按照法律規定,確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其次,探求並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繼承人最好和公證人提前諮詢(大陸的公證處多有免費的諮詢服務),碰到情況複雜的繼承事件,多次的溝通協調更是必要。
最後,公證人擬定繼承公證書,然後約定時間,所有繼承人前往公證處簽字並按壓指印。現場會拍攝詢問的視頻記錄,所有的資料、筆錄和繼承公證書等,都會製作檔案,並保存在公證處。
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提交繼承公證書的申請人,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因為有公證書的存在,登記機關的審查也比較寬鬆。以北京市而言,少則數小時,多則3天,就可以取得新的不動產登記證。
三、 繼承公證的優點與缺點
公證人探求並協調當事人的想法,遵循法律的規定,公證處內部有審核的機制,在繼承實務上,確實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預防登記糾紛、減少登記錯誤、減少訴訟,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過,繼承公證按照財產的價值收費,動產和不動產的公證費用,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各地也有所不同,都要事先查詢或咨詢。
大陸的不動產繼承公證要求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因此若在多個省市都有不動產時,就必須到各地的公證處分別辦理繼承公證。但外地公證書有可能會被異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接受,最好事先向各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諮詢,並且將資料帶齊、時間預估寬裕些,以應付可能的突發情況。
至於動產的繼承,例如車輛的繼承、或銀行在受理繼承人請求辦理提取被繼承人帳戶內的存款時,也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所以,辦理繼承公證在實際運用上,應該還是比較有效率的選擇。
綜上所述,辦理人可以根據個人的情況,在效率與費用間衡量取捨,再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辦理繼承。事實上,選擇是有多樣性的,動產及不動產可以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一次性辦理完畢。
相關法律規定及説明:
(一)台灣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 稽征機關單一視窗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可以線上或臨櫃申請調查被繼承人的金融遺產。由於需要花費時間較長,辦理時,承辦人員會直接替申請人辦理延期繳納遺產稅3個月。
(二)大陸
- 司法部印發的《涉台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1990),第二(一)1:「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其遺產(動產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臺灣,其在大陸遺產(動產和不動產)的繼承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證處應據此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 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的規定:「一、 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司發通〔2016〕63號),已經廢止繼承公證作爲不動產繼承的前置程序。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登記工作操作規範(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第1.8.6 條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也有類似規定。
- 以北京市為例,不動產登記的具體流程,參考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總則」及1.10.6「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及《北京市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工作程式》的相關規定。
- 為了避免糾紛,過去在查驗階段,即使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存在,登記機關仍會要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到場。直到2023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修改印發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第1.10.6條1後段:「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且無需提供相關材料。」才廢除此規定。《北京市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工作程式》也做了同樣的修改。
- 北京市的繼承公證費用,可參考「關於本市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9〕31號)及「關於調整本市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發改〔2021〕1538號)。「商品房」按受益份額的面積計算,每建築平方米80元,單套房屋繼承收費總計不超過1萬元(房屋依照不同類型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不動產登記證上都會載明房屋的類型)。 其他財產的繼承公證收費標準如下:
1. 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9%收取;
2. 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0.7%收取;
3. 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
4. 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0.3%收取;
5.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6. 繼承權公證按照繼承人收益額的百分比收費,最低200元。
其他還有可能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調查費,都由繼承人承擔,不列入公證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