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可能是做生意增加獲利機會、置產買房買車或真有不得已週轉。但如情況惡化還款有困難時,不免有人想要脫產逃債,債主就束手無策嗎?今天介紹一件脫產後,被債權人申請撤銷買賣的案子。
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被告A買車,到108年2月仍欠融資公司約1百萬,融資公司於108年6月就A客戶彰化鹿港的不動產申請法拍,初估價值450萬。但該不動設有抵押權銀行1百5十多萬、民間借款1百萬及少額欠稅、罰款。由於融資公司並無該不動產抵押權僅為普通債權,在二拍流標,三拍價為288萬就算賣出,融資公司也拿不到錢,通常此時法院書記官會和拍賣申請人溝通撤銷拍賣先拿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新的資產或行情回升時再拍。融資公司同意後該案撤銷拍賣。
被告B為該不動產買主,與A為表兄弟,B在109年1月拜訪A的母親,得知該不動產即將被法拍,A的母親哭訴祖產被賣以後沒房住。B不忍阿姨傷心於是提議,由他向A購買該不動產後仍供阿姨居住養老。在109年7月訂買賣契約,並由B代償銀行1百50多萬、民間欠款1百萬、欠稅、罰款及買賣稅金等共2百72萬元左右後登記為B所有。
融資公司於110年3月得知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即依民法244條第2項及第4項申請該買賣撤銷。
我們來看民法244條寫什麼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A是債務人,他除了還錢在法院上説什麼大概都無法說服法官,他的買賣行為沒有傷害債權人債權。因此重點在B,他必須説他不知道有此債權人存在,他是善意第三人才能免於撤銷買賣。而本案B在法庭上是如何答辯呢?
B說不動產謄本上並無登記融資公司債權,不知A有欠融資公司且第三拍價格為288萬,他以272萬向A購買已屬價格相當並無損及任何債權人債權。
法官認為債務人的買賣財產行為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及轉得人知其事則民法244條即成立。其買賣價是否相當則非所問,如該財產出賣後足以還款或可認無損債權人債權,如不足以還款就算公平市價仍為損及債權人債權。
被告B辯稱不動產謄本無登記融資公司債權,但B知悉該不動產於108年後半年有被法拍且A、B為親戚不知拍賣債權人為融資公司有違常理,難以採信。故原告主張被告於買賣及移轉所有權時,均明知其行為有害於伊之債權,堪以採信。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此案例令我想到一年多前在YouTube上看過一則網紅白同學diy的影片,白同學說他家有向農會借款,他父親禁不起親戚拜託而幫親戚的農會貸款做人保,親戚財務困難跑路後農會來查封他家,但沒有進入法拍,直到八年後他家本身的農會貸款還清,農會立刻就人保的部分申請法拍,所幸他那時剛退伍立刻找朋友調錢才保住。他認為沒還錢沒事,還完反而有事。
其實他的想法並不正確,查封但沒法拍是因為你家的貸款有抵押權優先於人保的普通債權,此時法拍拿不到錢法院也不會同意拍賣,當優先權消失後普通債權就可以法拍償債了。
白同學的案例即然是親戚就應該要非常關心他的狀況,只要有跡象要跑跑,必竟農會會先找債務人再找保證人還款。好的做法是在農會要來查封前在不動產上再設一抵押權,只要第二順位抵押權不除農會也沒你辦法。但抵押權和債權是綁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對等金流,利害關係人可告抵押權不存在。或直接在查封前就將財產做他益信託,那農會連查封都不行了。現在白同學的父親還款就承受了農會債權,如還在15年內,就應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只要對方有繼承財產、中獎或翻身就可以對對方查封。
而本案如換個方式,由B的配偶透過仲介公司買房並由履保公司匯撥還款會不會有不一樣的結果?本案為一審仍可上訴,不過代書認為翻盤機會不高,必竟B有承認知道此不動產在108年下半年有被法拍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