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客戶詢問遺產繼承問題,這個問題已困擾了一周,「原本以為很簡單,後來打了電話詢問才發現是鬼打牆的開始」,客戶甚至已經考慮辦理分割遺產,以凍結一部分遺產換得剩下財產的自由。
客戶的爺爺過世了,爺爺名下有一些存款,爺爺生了三個兒子,老大就是A小姐的父親,但很不幸比爺爺更早往生;爺爺的二兒子,也就是A小姐的二叔,自小旅居海外,因此沒有台灣身份證明文件,在取得二叔的身份證明文件她鬼打牆許久,至於三叔一直定居在台灣,沒有什麼繼承問題,究竟A小姐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會碰到什麼繼承問題?
楊律師回答:
首先,A小姐在辦理繼承時,會碰到一般人最常聽到的「代位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指的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簡單說,因為A小姐的父親比爺爺更早往生,因此爺爺留下來的遺產, A小姐可以代位繼承原本屬於父親的那一分,也就是繼承父親的應繼分。
A小姐會問:「父親的應繼分有多少?」因為奶奶幾年前已經過世,爺爺留下遺產就由三個兒子繼承,每個兒子可以均分其遺產,A小姐就是「代位繼承」原本屬於父親應繼分為1/3。那麼若A小姐在繼承前不幸過世,A小姐的配偶能否取代A小姐來代位繼承呢??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目前困擾A小姐的是二叔在台灣沒有身分證明文件,如何繼承爺爺在銀行的存款呢?我們先從實務上繼承人在申請金融機構繼承存款時,應附的證明文件一一來做確認:
1.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2.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 萬元以下者免附)
3.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
4.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1份。
5.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6.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就以上6份資料來看,A小姐只要申請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原始戶籍謄本,就足以證明二叔確實為爺爺的兒子,但問題出在第5點,二叔沒有台灣身分證,而且人也不在台灣無法親自辦理。
因此若繼承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委任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證件外,並須檢附:
居住國內者:
(1) 委任人出具繼承申請書、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委任書(蓋印鑑章)。
(2)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印鑑章)。
旅居國外者:
(1)由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任)書。
(2)各委任人印章。
(3)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因此,建議A小姐要請旅居國外的二叔,在當地的大使館辦理委任A小姐授權書的公認證手續,再將此授權書寄到台灣,由A小姐代辦存款繼承手續。
文章提供:楊欽傑(J&F 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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