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牛仔褲代工大廠如興,發生一連串經營困難的新聞,圓祐資訊股務專家王耀仟副總提出幾則新聞當成範本,討論其中與股務相關的實務看法,並釐清部份差異問題。
新聞報導一:如興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 投保中心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這裡各位會發現「召集之日」和「決議之日」是不同的,「召集之日」是寄開會通知書的時間(公司法172條),而「決議之日」是股東會當天,所以,如果以如興公司股東會日期6月29日產生決議,則在7月27日提出提起撤銷決議之訴這是沒問題的,但不是按新聞中的召集之日起三十日內,這個部份必須釐清。
新聞報導二:偉豪投資持股遭斷頭 如興:解任董事長職務
公司法197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由於股東偉豪投資持股已質押債權銀行,但以股價持續跌價,被債權銀行處分轉讓超過半數,依法已構成自動解任條件;也就是說偉豪投資將失去三席法人董事席次.且目前董事長為偉豪投資代表人,所以董事長也一併解任。
如興公司董事會為九席董事(含三席獨立董事),所以缺額已達三分之一,這樣就出現了董事長與董事補選的兩個問題;首先,董事的補選比較明確,公司法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是董事長補選,根據公司法208條「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可能有人會想那這樣是不是如與就不能選董事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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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興的事件目前仍在持續的變化,當中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對股務人員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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