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愛仇敵
在新約,神更要我們超越法理與公平,用愛得以完全。
法理上,我們的行為若導致別人的損失,理當賠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防止人過分的報復(出二十一24),這是公道。但在新約神要我們超越:有人打我們的右臉,不是朝他的右臉打回去,而是更把左臉轉過來由他打。法理上,欠債就當償還,無法償還,別人雖可要求我們拿衣服抵押,但必須在日落以前歸還(出二十二25-27),這是權利。但新約神要我們超越:連睡覺保暖用的外衣也由他拿去。法理上,羅馬官員和士兵可以要求猶太人為他們拿行李走一里路,這是政府規定。但新約神要我們超越:多陪他走兩里路。
如何能夠超越,以善勝惡,以愛相待?耶穌告訴我們:祂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祂要我們愛仇敵,為逼迫我們的禱告。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時,第一句話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神在十字架上已經親自示範做出了愛仇敵的榜樣,這愛是超越人與人間的情感,是神絕對與神聖的愛,所以才能不受人與環境的影響。
若我們能用神的愛去愛人,才能允許別人欺侮,能甘心樂意放棄自己的權利,能夠以善對待不合理的政策跟要求,能夠愛不可愛的仇敵。如此行,就可以作神的兒子,和世人有所分別。就能夠因為愛,得以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